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樊曦 齐中熙) 中国日前全文播发了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9日表示,《特别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兰青表示,“性骚扰作为性歧视的形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主要是从源头上去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不良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还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
“近些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频繁被曝光。性骚扰的发生一般比较隐蔽,而且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它给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恐惧、焦虑等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给正常劳动带来障碍,直接影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兰青说。
她告诉记者,从全国妇联受理的投诉来看,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量虽然不大,但是案件的具体情节一般较为恶劣。有些女性因为不堪忍受同事或上司骚扰,不得不辞职离开工作岗位;有的向单位投诉后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遭到歧视和打击,还有一些因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选择沉默。
在中国以往的立法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目前,中国31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有关于反对性骚扰的规定。其中,23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如北京就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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