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系事件曝光后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中安在线5月10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花季少女被毁容案,于5月10日下午3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陶某称“想想”再决定是否上诉。
当日下午两点离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包河区法院外已经云集上百名记者。由于周岩正在北京接受治疗,未能前来参加法庭宣判,周岩的父亲和小姨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
下午三时,被告人陶某被法警押进法庭,这也是自事件曝光后,陶某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今年17岁的陶某,身高1米75左右,体型健硕,佩戴眼镜。在法院宣判的过程中,陶某始终低着头。
该案于4月23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因被告系未成年人,未公开审理。庭审中,周岩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无期徒刑。
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岩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及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周的姨娘李某听见周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岩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岩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岩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岩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岩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陶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然而周岩父亲当庭表示不服,周岩的刑事诉讼代理律师王亚林透露,将会请求检察院抗诉。
另外,据周岩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智贤透露,目前已撤回了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会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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