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拆迁问题一直是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针对南京的具体情况,昨天,南京市政府公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针对“江南八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了明细规定。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在公共利益前提下,对南京“江南八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使用这个办法。
《办法》规定,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工作。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该如何执行呢?记者了解到,这几个区县可参照办法,并制定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此办法6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要听取民意
在拆迁过程中如何满足普通市民的知情权?“办法”规定,南京市、区政府应该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南京的老城区比较多,而在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比较多。记者看到,本次办法中针对旧城区改造也作出规定,提出“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如旧城改建中居民反对强烈怎么办?办法规定超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异议,南京市、区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暴力强拆”将追究刑责
在以往的拆迁实践中,拆迁部门创造的一些停水、停电、堵路、甚至是野蛮突击式的“暴力强拆”留下了血的教训,也是近些年来“暴力强拆”最被人诟病的地方。而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对于“暴力强拆”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对于一些“暴力抗法”、“拆闹”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一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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