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镇长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5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刘兆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兆义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刘兆义原系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镇长、二道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二道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正处级),曾任二道区建设局局长。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兆义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2年1月5日向长春市法院提起公诉。长春市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011年间,被告人刘兆义利用其先后担任长春市二道区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币19.957万元;多次应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8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1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881.5178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6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143.5765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人民币311.370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前,刘兆义退还受贿赃款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61.231万元、美金1万元、欧元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8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兆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币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兆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刘兆义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14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刘兆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311万余元巨大差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兆义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均应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刘兆义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行贿事实、滥用职权事实,其受贿犯罪有坦白情节,行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有自首情节,对受贿、行贿犯罪可从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犯罪可减轻处罚。同时,刘兆义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赃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违法所得或在案发前退还或在案发后追缴,对其贪污犯罪、受贿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长春市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兆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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