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有点希望吧!”5月17日,出现在海南省检察机关大接访现场的邢建平一脸憔悴,他要反映的是自己的儿子邢诗华无端卷入一起刑事案件进而因刑讯逼供成为“杀人”嫌犯的问题。在此之前的庭审中,邢诗华和和另一名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指称所谓的“犯罪事实”完全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5月18日,办理此案的东方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嫌犯翻供很正常,但警方的办案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是其翻供就能够推翻的。
牛吃玉米引发的“命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1年1月份的某一天上午,被害人符某父亲的水牛吃了被告人邢诗华的玉米苗,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因被害人符某一直没有兑现赔偿,被告人邢诗华曾告诉吴登强要寻机报复被害人符某。2011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邢诗华、吴登强从玉米地收工回家途中,邢诗华携带一支火药枪,再次伺机杀害被害人符某。吴登强驾驶摩托车载邢诗华经过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戈轮坡”往西约120米的小山坡时,被告人邢诗华叫吴登强停车,并告诉其:“在这里等我,我去打一个人。”之后被告人邢诗华携带火药枪跑到符某家坡地小土路对面的灌木丛后守候被害人符某,当被害人符某骑一辆摩托车从外面回家途经小土路拐弯处时,被告人邢诗华朝符某背后开枪射击,后由被告人吴登强驾车载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某系被枪击致左肺损伤大失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该案4月19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邢诗华、吴登强当庭翻供,称这是一起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完全因刑讯逼供形成的冤假错案。邢诗华称,公安机关对其连续审讯六天五夜,并对其进行殴打,其为了活命才被迫按照公安机关的干警要求作虚假供述
嫌犯看守所传书喊冤
邢建平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据称是邢诗华从看守所托人带出的一份自述材料显示,东方市警方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涉嫌多次对当事人刑讯逼供。
邢诗华称,2011年5月31日,其被警方带至东方市刑警队后,一名叫“龙哥”的民警多次对其实施殴打,“(‘龙哥’)说我藐视公安的威严,大打出手,手打脸部,头部,脚踢胸部,还用手钩住下巴往后拉,使邢诗华的身子向后倾仰”,邢诗华遭暴打后本能的喊救命,“‘龙哥’听后打的更起劲,还脱下皮鞋拍我嘴巴”。
邢诗华回忆说,6月1日凌晨,警方将他转移到讯问室,一名民警先用摄像头用报纸裹,之后用护腕套住其双手,外加一层废旧毛巾戴上手铐,并用军用布绳穿过手铐与电风扇挂钩将他整个人吊起,仅留脚趾尖着地,经过4,5个小时后他因支撑不住而虚脱昏死过去。“(民警)用矿泉水往我 鼻孔里灌水,我呛过水后又醒过来了,接着继续悬吊,再昏死,再灌水,如此反复。”邢说,在悬吊过程中,审讯他的民警告诉他是因为杀害符某才被抓的,并说其表弟吴登强已经招供其在回家途中杀害符某一事,要其也招认免受苦。“我向他乞求说我真的受不了了,我真的也想招供,可是我没有杀死符某不知道如何陈述啊……”
在警方“反复说明暗示下,一起杀人的口供完成了”,2011年6月3日,警方对邢诗华作了讯问笔录,6月4日又押其指认“现场”, 6月5日晚将其送到儋州市看守所。邢诗华称,从被抓到关押,警方“一直没有让我合眼睡觉”。
2011年6月11日,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宣告逮捕并作讯问录像,邢诗华当即翻供,称遭到侦查机关的吊打逼供,在场民警“很生气”,“在离开之前还威胁我说:‘这招没用,改天你就知道了’。”
邢诗华称,2011年6月15日,“龙哥”等办案民警将其提到儋州市刑事警察支队进行讯问,威胁其说:“要么继续受以前的那种煎熬,我还另外给你加罪,让你立即判死刑,要么现在保证今后不再翻供。”“慑于他们的逼供手段,我只有妥协了。”据称,当天警方还要求邢诗华作出不翻供的保证。
辩护律师质疑警方违法办案
邢诗华的辩护律师陈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之规定,所谓指定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讯问,结合本案来看,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人是异地羁押审讯,明显违反此条法律规定,讯问程序违法,导致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他说,邢诗华和吴登强在东方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及东方市看守所时根本没有供述被他们驾驶摩托车,被告人邢诗华持粉枪打死被害人的经过,两被告人供述持枪打死被害人均是在异地羁押后才供述的。
陈亮还指出,据邢诗华本人供述和医疗机构证明,其在2011年4月1日因驾驶二轮摩托车后摔倒致手扭伤,曾经到大田卫生院治疗,后来听说民间草医能治好,就寻找草医进行治疗,但是效果不明显,直到同年4月8日手扭伤仍然未治愈,案发时无作案可能;此外,案发至今,嫌犯所供认的“杀人凶器”粉枪仍未找到,有关其捡到粉枪杀人后丢弃的说法根本无法成立。
与此同时,被害人被开枪打死的时间也无法确认。被害人的妻子符某某证实被害人于2011年4月8日19时20分被害,而被告人邢诗华供述开枪打死被害人的时间在18时30分至19时许,而公安机关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刑)勘[2011]0408001号)中认定符某遇害时间为 2011年4月8日20时10时许,也就是说被害人受害的时间有三个不同的时间。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导致被害人被害的时间不清楚,既然被害人受害的时间不清楚,如此确认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路过被害人住所地的公路时就认定有作案的时间显然是错误的。
陈亮认为,由于两被告人的供述涉嫌非法言词证据,不能采信,其他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证实两被告人共同持粉枪打死受害人,因此,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他在辩护中请求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邢诗华无罪。
警方称“翻供很正常”
对于邢诗华指称东方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说法,该局有关负责人5月18日作出回应称,嫌犯当庭翻供很正常,但该案办案材料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邢诗华为犯罪嫌疑人。而且该案在侦办及审查起诉阶段,均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有没有刑讯逼供最终要有关部门调查之后才能够认定。
邢建平告诉记者,儿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后,他开始很震惊,感到难以相信,在儿子托人带出有关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材料后,他更是坚定了自己的看法,因此案发后这一年时间,他一直奔走在各个部门之间,反映警方违法办案的问题。他说,在而在和另一名嫌疑人4月19日当庭翻供后,海南二中院有关部门表示将就此进行调查。而在5月17日的海南检察机关大接访中,接访的海南省检察院领导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受理了他们对警方刑讯逼供的控告。
“我们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这一案件进行认真复查,这是我们全家人的希望。”邢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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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结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控告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可见,两被告人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被迫承认,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给予排除。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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