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2日电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网站昨日晚间发布公告,通报了萨大路石材市场“5.1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初步结果。通报称,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由于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误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网站通报全文:
2012年5月15日17时05分,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称萨尔图区萨大路石材市场有一台挖掘机在拆房子过程中,发生意外,两个人死亡。大庆市安监局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事故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事故现场,市公安局会战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正在维护秩序,并配合安监局进行现场勘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部门陆续赶到现场后,共同展开调查工作。5月16日,市安监局副局长史振宇同志召集调查组全体成员,召开调查组第一次会议,布置调查组成员分工、确定调查层面、布置善后安抚、部署下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组成员两天的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事故的基本情况已经查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由于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误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萨尔图区萨大路石材市场C区(原萨尔图区杨山屯)公路南侧空地,一台黄色轮式挖掘机(天津玖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玖丰牌JFL125-5型)朝东北停放,挖掘机距离李宝林养猪场住房22M,距左侧简易板房材料堆60CM,已经熄火,车门敞开,挖掘机大臂和铲斗呈收回状态,驾驶员左侧安全保护锁呈未锁定状态。驾驶员在驾驶室内靠右侧的位置,头部和右臂伸出驾驶室右侧车窗,身体悬座在驾驶员座椅右侧,其大腿外侧根部靠座在驾驶座椅右侧一个操控手柄上。房主李宝林在挖掘机正前方,对着驾驶室,趴在挖掘机前部横梁上,腰部被挖掘机铲斗压着(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尸表检验认定,李宝林系腰部受外力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5月15日14时25分,大庆市萨尔图区个体挖掘机车主刘继峰(男,34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西南得根屯农民)受雇于个体人员毕忠林,驾驶一台轮式挖掘机,来到萨尔图区萨大路胜利村石材市场C区,配合萨尔图区城管局清除违章建筑(李宝林养猪场)施工。16时30分许,在拆除一段砖墙后,房主李宝林与城管部门达成缓拆协议,约定由房主在两天时间内自行拆除,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城管部门在房主签订协议后,通知拆迁人员撤离,并离开了拆迁现场。
挖掘机司机刘继峰接到城管人员的撤离指令后,将挖掘机向后倒车停放在空地上,收起了挖掘机大臂和铲斗。由于房主和驾驶员还在沟通事情(有一份目击者证言证实房主李宝林向司机要名片,也有人证实司机与房主发生了言语纠纷),司机刘继峰在未将挖掘机熄火的情况下,由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窗户向外探头,与站在挖掘机正前方的房主李宝林说话。说话过程中,由于刘继峰身体向右侧倾斜并将头部探出车窗,其身体的臀股部位压到了挖掘机右侧操作控制拉杆(该拉杆为挖掘机大臂的升降控制装置,向前推动拉杆,大臂降落,向后拉则反之),致使挖掘机大臂瞬间向下降落。下降过程中,驾驶室右侧紧挨驾驶室的液压油缸缸体内侧两条突出的螺丝刮住刘继峰的上衣肩膀部位,导致大臂降落的同时液压缸将刘继峰头部挤压在驾驶室的夹角处,致使其当场死亡;下降的挖掘机铲斗在下降过程中将站在装载机正前方、铲斗下面的房主李宝林腰部挤压在挖掘机前部横梁上,造成李宝林当场死亡。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李宝林养猪场的房产为市供销联社农工商联合分公司房产,1995至1996年由农工商联合公司建成,用于养猪,无产权证等证照。2000年左右出租给李宝林用于养猪,约定每年租金为5000元。2010年萨尔图区政府在铁西地区拆迁改造时,经过核查认定,将该猪场列为改造范围,并根据审查面积做出了7-8万元的补偿,赔偿款已支付给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之后,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以为该房产已经被拆除,未再向李宝林收取租金,李宝林仍在此处养猪。
2012年4月,萨尔图区城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李宝林养猪场,调查询问原房主,对李宝林下达拆迁决定,但始终未拆除。
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刘继峰,男,34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西南得根屯农民,个体挖掘机车主、司机,身份证号230622197810093057。
死者李宝林,男,55岁,望奎县卫星镇敏二村农民,在萨大路石材市场附近养猪,身份证号232324195709255372。
三、事故原因认定
挖掘机司机刘继峰在挖掘机未熄火、安全锁定装置未锁定的情况下,由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窗户向外探头,与站在挖掘机正前方的房主李宝林沟通。沟通过程中,身体的臀股部位压到了挖掘机右侧操作控制拉杆,致使挖掘机大臂瞬间向下降落,降落过程造成自己和李宝林当场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萨尔图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下达撤离拆迁现场指令后,没有及时督促挖掘机司机驶离现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