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符合国际惯例,与WTO原则不冲突
政府采购就是要国货优先
日前,财政部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强调中央单位要继续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这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如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的?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是否与WTO原则相冲突?就一些热议话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
先后实施政策扶持采购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政府采购不光要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还应在服务国家经济成长、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刘尚希介绍,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只有1009亿元,到2011年已经突破1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近10倍。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为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空间。
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监督、优化公共管理服务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日益显现。从2004年开始,我国先后在扶持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了政府采购政策。
以鼓励自主创新方面为例,今年2月,工信部公布了《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入目录的412款公务用车几乎全是自主品牌。吉利、江淮、上汽、华晨、奇瑞等自主品牌汽车均榜上有名,却没见到人们熟悉的奥迪、奔驰、丰田等品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这一举动意味着政府采购向支持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各国普遍选择采购国货
反倒是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排斥国货的现象
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是否有违市场公平?与WTO原则是否冲突?
“政府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国纳税人,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应当更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符合国际惯例。”刘尚希表示。
刘尚希说,首先,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其次,从各国政府采购政策和实际情况看,向本国产品倾斜是普遍做法。比如,在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政府公务用车都是国产汽车。美国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同时,美国政府还有禁止各部门直接从外国公司采购的规定。如果外国公司想参加美国政府采购,则必须在美国设分公司,或在美国寻找代理商。
为促进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协议》(GPA)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协议,我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但目前尚未加入。
即使已经加入GPA的国家,保护本国企业和采购本国产品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德国是欧盟成员,但仍然十分重视支持国内企业。一些地方政府污水处理和能源供应等符合欧盟规定的项目,并未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即使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德国政府也会尽可能将采购合同给本国企业,减少其他欧盟成员企业中标机会。
刘尚希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不但没有歧视外国产品,反倒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排斥国货的现象。比如,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一些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就比较突出。消除“国货歧视”,仍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采购国货将有管理办法
今年将重点做好校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将围绕财政支出保障重点,结合优化投资结构、支持强农惠农富农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财政政策的落实,积极开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文化服务、社区服务等采购工作,重点做好文化惠民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及校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
同时,将加快构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拓展完善政策功能的实施领域,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研究推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针对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薄弱环节,将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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