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6月9日专电题:不能让造假官员有机可乘
山西省河津市一名科级干部履历造假事件8日有了新进展,曾11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伪造学历的该市住建局局长薛新民,被免去行政职务。这一处理结果终于回应了社会关切。
早在2010年,运城市纪委就根据群众举报,对薛新民的年龄、学历等问题做过调查,发现身为党员干部的薛新民多次对自己的年龄和学历弄虚作假,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年龄和学历进行了纠正。
不得不说,薛新民的这一免职处理迟到了一年有余。因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条中也规定,“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遗憾的是,薛新民造假事件并未随着运城市纪委第一次查处而结束。此后,在他继续任职镇党委书记以及今年2月调任河津市住建局局长后,不断有群众举报他造假问题,并于今年5月下旬被媒体曝光,于是就有了免去他行政职务的第二次查处。
通过上述过程不难看出,如果没有群众长期举报和媒体曝光,薛新民造假骗取官位的问题很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见,造假者的可乘之机不在制度规定,而在“选择性执行”。
近年来,履历、学历造假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尽管干部任前审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已较为完善,但各地对造假问题的追查深度和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正是对有关规定的“选择性执行”,为造假者铤而走险提供了机会。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免去造假官员职务后,更应查找堵住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在各地党委、政府集中换届之时,严格执行法纪,严肃查处造假,更为群众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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