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泸县公安局接到受害者家属周某某报案称海潮中心幼儿园教师王盛(男,26岁,河南省辉县城关镇人)涉嫌强奸一案后,立即组织专人展开调查,于5月3日将王盛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5月14日,王盛被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犯罪批准逮捕,该案已于5月22日移送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的侦办经过:泸县公安局接报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工作,庚即派人详细询问了报案人周某某及相关证人,并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第一时间询问了直接受害者,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验,对受害者的人身进行检验鉴定,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并有多项证据证明海潮中心幼儿园教师王盛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5月3日将王盛抓获归案。经初步审讯,王盛对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多次表示了悔恨之意。当日,泸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5月14日王盛被批准逮捕,5月22日被移送起诉。从5月3日刑事拘留至现在,王盛对其实施的强奸行为作了7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公安机关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案佐证。
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3日收到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盛涉嫌强奸罪一案的案件材料,随即指派公诉科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办理该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王盛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检察院院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犯罪嫌疑人王盛进行讯问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12年6月11日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法院已受理该案,即将依法审理,县检察院已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关于网上舆情和部分群众反映本案系诬告陷害和有刑讯逼供一事,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有犯罪嫌疑人王盛的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另有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体检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王盛有重大犯罪嫌疑,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审查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证据收集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本案的案件事实。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王盛是否被刑讯逼供,县检察院就此专门审查了王盛被送进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和看守所的入所登记,均未反映出王盛有被殴打致伤的情况及病理反应。在王盛被羁押期间,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活动以及看守所的羁押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未发现有任何刑讯逼供和违法侦查情形。
案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相关领导亲自听取案件承办单位的情况汇报,提出了工作要求,责成县委政法委加强案件侦办的协调、督办,并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县、镇、村(社区)干部会议,组织镇、村干部深入村(社区)对群众、受害人的亲属、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开展宣传教育、疏导劝解工作,同时召开镇中心幼儿园学生家长会、教师会,疏导学生家长和教师情绪,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经县委政法委调查了解,泸县公安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犯罪嫌疑人王盛羁押在泸县看守所,不存在有手脚被打断,眼睛被打瞎的情况,王盛的身体不存在任何伤害痕迹。公安机关在整过办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其办案程序是合法的。
县委要求县委政法委密切关注本案诉讼全过程,督促本案承办单位严格依法办理,确保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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