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6月18日专电题:让拾金不昧者受囧,谁之过?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傅勇涛周檬
服务员拾金不昧反遭投诉,一场万人参与的微博调查引发争议:拾遗酬谢的感谢费到底该不该收?让拾金不昧者受囧,谁之过?
拾金不昧收报酬道德被金钱“绑架”?
6月12日,《南国都市报》的官方微博称:海口市民杨女士和丈夫将6000元现金遗落在茶馆,返回茶馆寻找时,服务员将现金归还,杨女士的丈夫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服务员数次推辞后,收下了钱。得知此消息的杨女士认为服务员拾遗收报酬的行为不合常理,向媒体投诉。次日,杨女士和丈夫再次返回茶馆,夫妻双方因是否要收回200元的答谢金发生争执,随后,服务员退还了感谢费。
这条微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一天之内超过3.7万次转发和过万次评论。大多数网友认为杨女士做事不厚道。网友“xuehanbo”说,失主的投诉让人无法理解,如果对方强要酬劳可以投诉,酬劳是自己主动给的,别人接受了反而投诉,这和钓鱼执法一样有些不道德。
随后,《南国都市报》的官方微博发起了“这样的‘酬谢’你会收吗?”的调查,有2万多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84.7%的网友选择了“收,对方既然给了就收”;12.7%的网友选择“看情况,数目不多,推托不过就收”;仅有2.7%选择“不收,大恩不言谢,更何况这是原本就该做的”。
事实上,无论是发生海口市拾金不昧收下酬谢、险些遭遇到投诉的囧事,还是成都一市民捡到货物后向失主索要2000元作为“回报”,拾金不昧到底该不该收报酬一直是网民和相关专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大多数网友和专家表示,适当的酬谢和提倡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并不矛盾。“片面强调纯洁的精神不利于美德传承和发扬。”海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副秘书长代红说,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很大的距离,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过于片面强调纯洁的精神,反而不利于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发扬。
不少网友也认同这个观点。网友“许三多哥哥”说,如果做好事的人都得不到好报,做好事的会越来越少了,仅仅靠道德去鼓励恐怕是无力的,建议还是做好事给报酬。
网友“小城故事”说,在市场经济的年代,别人给自己帮了忙,减少了损失,不给点报酬是说不过去的,这和道德本质上也没什么必然联系。
向拾金不昧者给予酬谢合法吗?
据记者了解,大连、武汉、广州三地都对拾遗物品的相关处理有明文规定。广州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武汉、大连则在街头设立了遗失物品招领点,要求相关部门对拾金不昧者予以表彰。
“失主给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合法的。”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民说,如果给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是自愿行为,可以看作报酬或无偿赠与。当事人接受赠与,并且财物已交付,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行为既合理也合法。
张孝民说,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拾得人妥善保管、处理拾遗物品,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的请求权。
代红告诉记者,给予拾遗者奖励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她说,《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当“路边摔倒老人无人扶”“免费萝卜遭哄抢”“对溺水者捞尸索价”这样的事情不时发生在我们身边时,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来“正人心,厚风俗”。
记者随即在海口市主要街道采访了解到,大多数市民表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不了解。海口市民符琼妹说,一直提倡拾金不昧,从没有听说过法律有规定可以支付报酬。市民顾志斌说,爱心和善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对的。
“有了法律的尺子,不知道如何去丈量,是拾遗索酬屡屡被拷问的主要原因。”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李惠民说,法律层面的“取之有道”和精神层面的“崇尚高尚”并没有冲突,合理的激励更有利于公共道德的整体提升,关键是相关法律普及程度太低。
让答谢成为善心的“保护伞”
在记者采访中,许多市民和专家学者表示,大家已经习惯了将“拾金不昧”定义为:悉数归还,分文不取。但实际上,在多元化的社会文化中,应该允许对失物招领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存在,一个良好的失物招领规则的建立需要法律的力量来推动。
建议推动国家“遗失物法”尽快出台。张孝民说,关键是要从法律层面厘清在拾得遗失物问题上道德与法律各自不同的责任,别总是让“道德”硬着头皮替“法律”干活儿。
对于补偿制定更为清晰的界定标准易于司法层面的具体操作。代红说,目前,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会产生不同的费用和管理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随意性太大,会给法院调节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良好的失物招领规则的建立,对于社会文明风气的改变有积极作用。”李惠民说,“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典故说明道德高尚和取之有道并不矛盾,兼而有之更容易使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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