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一个单项的改革能让庞大的中低收入群体普遍受益。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税率结构也进行了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之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锐减至2400万。那么,为什么从2003年开始,要改革税制,逐步适度提高个税起征点?10年来,这项“德政工程”取得了哪些成效?遇到哪些困难?未来目标应怎样设置?就此,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进行了解答。
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问:10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多次修订,其中个税起征点的变化最令人关注。那么,为什么这样做?
贾康: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个人所得税显示了成长性和巨大潜力。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是以年均34%的增幅高速增长。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3亿元,而2008年增加至3722亿元,15年间收入规模增加了50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目前位居国内税收收入规模排序的第四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再分配的“抽肥补瘦”,让富人拿出更多的钱来。目前个税方案对高端税负的增加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从促成社会结构优化的角度讲,未来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还应更充分地体现对社会中等收入阶层的扶持。
刘小川:对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具体讲,近些年,这个扣除标准经过了3次调整:2005年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2011年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之所以不断调整,不仅是因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快速提高,也是因为原来的扣除标准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方面作用越来越小。为缩小贫富差距,保护国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才做了调整。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通货膨胀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增加的纳税负担。
陈工:这项改革的背景有三点,其一,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我国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公共财政的进一步发展是民生财政和民主财政。而个税免征额的提高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
其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投资与出口的需求,这种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有限,必须依赖国内的消费需求,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增长。因此大幅度提高个税免征额正是符合这一要求。
第三,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日益严重。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利于缓解这一矛盾。
运用税收杠杆缓解分配不公
问:个税起征点改革存在什么难点?取得了哪些成绩?
陈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真正体现出个税的社会公正性和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由于中国的经济区域差别很大,各地区的物价指数与经济收入有着明显的差距,如何按综合物价水平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从而确定高低不同的免征额,这是改革中的难点。其次,随着我国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改革的深入,我国居民收入结构会发生很大变化,如何合理地确定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一个难点。第三,在物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如何合理设置与物价挂钩且能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免征额也是难点。
贾康:值得关注的是,每次个税法修改都积极吸收了公众意见中建设性、合理性部分,个税与民生紧密联系,所以不能只以专业的眼光考虑个税法修改,更要看到这背后公众表现出来的心态和诉求。
目前,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为政府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去年个税调整后,全部工薪纳税人中,适用5%税率的工薪纳税人比重约为70%,适用的税率在10%以下的工薪纳税人比重达到了94%。
起征点上调仅是税改序曲
问:个税改革今后还应做哪些努力?
贾康:目前我国个税收入连续下降,正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及结构性减税发力的结果。个税起征点上调是税改的序曲。下一轮如果要考虑改革,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到起征点上,而要努力形成综合配套改革。当前推进个税改革除了要下大决心外,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分项扣除的实施细则如何确定,是一个更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优化个税制度设计,需强调“综合计征、分类扣除、年度结算”的改革方向,以利于优化其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功能。由此,更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合并计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区别对待。
刘小川:个税改革应当有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作为调节收入差距,完善分配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体现公平性,要通过细化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行为。从整个制度的优化角度看,个税应当成为今后的发展重点,并逐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通俗讲,就是减少相关税种,大大增加国民个人收入,通过完善个税制度,实现良性发展。从西方国家发展历史看,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最终都成为大税种。我们国家将来也应向这个方向发展。
陈工:个税免征额的改革要考虑与物价指数挂钩,同时要考虑地区经济的差距,还要考虑赡养人口负担的不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其公平性和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链接
个税改革大事记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于9月1日起实施。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2日财政部公布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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