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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建筑领域潜规则:腐败问题致豆腐渣工程频现
——工程建设领域因资源和权力集中、管理封闭、项目分散等特点极易滋生腐败。违规与腐败广泛存在于立项、发包、施工、监理、质检、验收、结算等各环节。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有规不循。
——应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大力提高工程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问现象
记者:从瞬间夺走40条人命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到上海在建住宅楼整体倒塌事故……近年来,楼脆脆、桥垮垮等一系列工程建设恶性事件常常见诸报端。您怎么看待“豆腐渣工程”频现这一现象?
程文浩:近年来我国各地层出不穷的劣质工程,绝大多数都是由腐败问题直接导致的。更为严重的是,已经曝光的劣质工程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工程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堪称百年大计,所以工程腐败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危害都极为深远。
记者:有人说,无论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工程建设领域都是我国腐败问题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工程建设领域“潜规则”大行其道已经很多年了,请您简要分析一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程文浩: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两集中、一封闭、一分散”的特点,即资源和权力相对集中,管理相对封闭,项目相对分散。这几大特点均有助于滋生腐败行为。
首先,从资源条件来看,工程建设领域资源高度集中。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各类工程项目纷纷开工上马。据统计,仅由国家预算内资金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就从1981年的269.8亿元激增到2009年的12685.7亿元,增长近50倍。
工程建设领域不仅资源集中,而且由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所以其决策权和管理权也十分集中。以交通领域为例,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管理模式,这种高度集中与封闭的体制设计,在客观上使得高速公路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标、发包、定价等大权几乎集中于交通部门,一个公路项目动辄涉及几十亿、上百亿的投资,其利润之丰厚、寻租者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
由于工程建设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安全要求高,所以其管理又有一定的相对封闭性,并直接导致了外部监督的缺失与乏力。在资源和权力相对集中的同时,工程建设项目又呈现相对分散的特点。各地公共工程和楼堂馆所遍地开花,显然提高了有关部门监督的难度。
从已曝光的案件可以发现,工程违规和腐败行为几乎渗透到工程建设的所有环节,包括企业资质管理、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等,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有关部门监督和治理的难度。因此,预防工程腐败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过程、全方位推进。
问原因
记者:不少“豆腐渣工程”也是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多年来,“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几成魔咒。据了解,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5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49人,其中地(厅)级64人、县(处)级881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程文浩:由于我国各类公共工程主要由党政机关立项建设,所以主管工程的官员自然成为建筑承包商竞相争取甚至行贿的对象,而且其掌握的权力资源与承担的责任形成鲜明对比。
权力大、责任小的客观现实,再加上建筑承包商为获得工程而表现出的强烈行贿倾向,促使很多工程主管官员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难以抵御巨额利益的诱惑,并以发包工程、默许工程违规等方式为对方提供关照。
记者:《中国统计年鉴》显示,从1980年到2009年的30年间,我国建筑企业从6604家激增到70817家,增幅约10倍,建筑从业人员从648万人增加到3672.6万人,增幅约5倍。这种巨大变化对于工程腐败问题有何影响?是否加剧了“潜规则”的盛行?
程文浩:公共工程相对稳定的经费和利润保障,使其成为建筑承包商眼中的“唐僧肉”。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急速增长,建筑业整体产能过剩的严峻现实,客观上导致了“僧多粥少”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各类建筑企业对于工程项目的争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不是从提高自身竞争力入手,而是借助于行贿等非法手段,从而全面恶化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由于我国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不完善,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把关不严,致使大量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不健全的施工单位充斥工程建设市场。
由于这些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缺乏竞争力,往往不择手段,向工程主管官员行贿就成为其开展业务的常用手段。这些行贿成本最终转化为“工程成本”和偷工减料行为。
记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业主负责制、施工监理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制度、法律陆续出台,为何这些都没能遏制住建筑市场的乱象丛生?
程文浩:建设领域的建规立制工作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几乎所有重要环节,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遏制工程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各种规则业已存在,但是某些公职人员仍然可以通过消极回避或积极抵制等方式拒不执行这些规则,进行各种腐败交易,而且违规程度常常令人难以想象。例如,当年一举夺去40条人命的綦江彩虹桥,事后调查发现竟然是一座未立项、无可行性论证、无设计审查、未招标、未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六无”黑桥。
因此,仅靠建规立制,无法根除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制度的执行同等重要。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重要规则出台之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有规不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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