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南科技大学将以长虹广场、春雷路等学校董事会企业名称命名校园主要道路的消息引起网友广泛热议。联想到此前清华大学以“真维斯楼”命名教学楼的做法,网友展开了一场“高校应不应该引入商业冠名”的讨论。
其实,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高校引入商业冠名都不是新鲜事,为何这两起事件分外引人注目?
“我们并不反对以冠名形式来回馈企业对教育的支持,而是想知道这种冠名是否给钱就行?有没有考虑过冠名的商业品牌与高校的文化气息、大学精神是否相匹配?”网友“活泼的活”的留言道出争论的核心所在。不少网友跟帖力挺“活泼的活”,意在强调高校商业冠名应“入情入理”,呼吁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范,不要让高校形象受到伤害。
对于网友争议,“涉事”高校的回应基本是“为校园建筑物命名是国内外学校筹资助学的通行做法”“寻求社会资金发展教育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对于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合情合理”等。
支持者认为,企业冠名高校教学楼是一项“双赢”举措,而且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反对者则调侃:“(冠名)好比一个德高望重、年过古稀的教授在拄着拐杖跳街舞。”更有网友称,商业冠名令高校“出卖了灵魂”,充满金钱的味道。网友“心怡”说:“高校含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如果以金钱来衡量,显得有点低俗。”
更多网友则认为,高校教学楼冠名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形象,也直接反映出高校和高等教育的内涵和精神,必须谨慎对待,尊重公众的情感。网友“爱上水的鱼”说,大学精神对社会文化的前进方向有旗帜性作用和深远意义。不论是捐赠还是冠名,都要维护“象牙塔”中的一方净土,产生关于人类命运和科学真理的思考。而不是让大学里的谈论与市井无异,更不能让“典范”和“崇高”跌落神坛。
既然接受个人和企业捐赠是高校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金来源,那么“入情”的同时还需成熟理性的操作模式使之“入理”。高校引入商业冠名究竟应如何规范?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1997年,原国家教委曾出台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规定中称,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该规定于2004年6月取消。2011年5月27日,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教育部门不具有审批权力。如果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命名,主要可以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享受命名的权利。
网友“路是自己走的”说,高校不同于一般机构,引入商业冠名的决策过程应考虑冠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贯穿人文精神、科学严格的程序、民主决策的机制,建议有关方面出台措施进行约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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