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新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新的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为了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6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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