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 题:私募纳入监管视线“老鼠仓”不留死角——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记者赵晓辉韩洁
作为老百姓投资的重要选择,公募基金应如何遏制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渐壮大的私募队伍又该如何规范发展?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
私募基金有法可依填补监管空白
谈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亮点,严以新委员说,这次修法最大的特点是把非公募基金纳入进来。修订草案专设一章以12项条款的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各项制度和投资范围。
“草案明确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权限,由于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防范金融风险。在后续监管上,监管部门要设立专门针对私募管理的条款。”王爱俭代表说。
至于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是否应该与非公募基金一样纳入此次修法的调整范围,沈春耀委员认为,如果此类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它进行管辖是可以的,但关键是要界定何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他建议,在界定“主要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机构时,可以明确几个标准,如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资到证券产品上,或者基金财产50%以上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在,或者基金资产净额50%以上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在。
避免公募基金为个人资金“抬轿子”
针对基金业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的违法违规行为,修订草案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不过,参会人员认为,对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从业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只是规定交由基金管理人来建立制度,我觉得还不够,关于如何避免公募基金为个人资金‘抬轿子’,应该写得更详细一点。”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比如关于避免逆向操作的问题,这边公募基金买,个人就卖;或公募基金卖,个人就买,都应写进法律,否则不能消除公众疑虑。
对于内幕交易、“老鼠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的认定,任茂东委员建议采取无过错原则,因为基金侵权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强,由受害者证明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过错难度较大,甚至不可能。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往往通过法律或判例作出上述制度安排,旨在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难度。
另外,修订草案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等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进行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
“这意味着放开了对基金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可能打开券商系基金公司向其股东利益输送的大门,仅仅靠一个信息披露,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陈舒说。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草案在优化基金组织形式,对公募基金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严惩‘老鼠仓’以及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等方面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制度安排,是一个较好的草案。”任茂东委员说。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草案适当降低了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以促进其发挥作用。对此,陈舒说,我们现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有80%,大多数投资者没有能力去参加基金大会。
她表示,靠现在这种降低参与人比例的做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建议在法律上严格规定通知程序,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都能及时、清晰地了解重大事件,至于是否发表意见由其自由选择。
鉴于我国基金投资者的特点,任茂东建议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他认为,公募基金的规模较大,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有必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维权机制。
此外,吕薇委员还建议,关于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资格,对在证券监管机关担任过监管工作的人员做出冷却期的规定,比如离开监管部门后几年才可以做基金管理人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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