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2日电(记者 周琳)一名普通消费者的无心举动,牵出了我国在食品召回制度建设方面的“漫漫长路”。
近日一名消费者在微博上爆料,称光明部分优倍牛奶用紫薯“打出了撞色”,随后光明乳业在其官网声明,产品误掺了食品级碱水,已经把当天上市的相关产品全部下架召回,并与已购买产品的个别消费者取得了联系。
没有留手机号码,没有留家庭住址,光明如何实现“全部召回”,实在让消费者疑惑。这件事情警示的不仅仅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更加谨慎小心,更是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的更多思考。
记者发现,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含有45条,而2011年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却只剩下27条。在被削减掉的三分之一条款中,有几条特别引人注意:
一是“分级召回”被删除。事实上,“分级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之一,美国等国家均实行分级召回制度,对不同级别危害的食品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对不同风险食品如果“一视同仁”,看似更加严格,实际上操作和执行层面却有难度,反而可能使效果打折扣。
其二,食品召回不能全指望企业主动。企业都是逐利的,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护航和严肃的处罚规定,企业自然不会主动曝光。从表面上看,美国等国家的大企业以及我国的上市公司主动曝光自身问题的态度好于小公司,而这背后实际上是法律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的约束。因为如果不“主动出击”,被监管部门发现后的经济和声誉损失会让企业更难以承受。
从被动发现问题到主动介入,虽然这看起来有点像“漫漫长路”,事实上只要监管部门再前进一步、企业再负责坦诚一点,各个环节都多一些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食品召回之路就会便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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