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0日,太仓市沙溪镇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事故,一家化肥厂的司机吴天国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运货途中,将一名男子杨某撞倒,吴天国担心赔偿问题,为掩盖违法事实,竟然将杨某抱上货车,带回单位附近掩埋。该案在审理刑事犯罪阶段,被告吴天国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后因法医鉴定杨某致死原因系车祸,吴天国的故意杀人罪得以排除。太仓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吴天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实习生刘迪迪扬子晚报记者彭昊
案件回放
害怕赔偿,肇事司机偷偷埋尸
2011年12月20日傍晚时分,家住太仓沙溪镇半泾村的老杨出门前往附近的单位,这一去便没了踪影。12月21日上午8点19分,杨女士来到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报案,求助寻找“失踪”的父亲。杨女士说,她的父亲今年才56周岁,身体一贯不错,耳不聋,眼不花,生活规律。一夜之间失踪让人非常着急。为尽快找到老杨的下落,民警迅速赶赴杨女士所居住的沙溪镇半泾村一探究竟。民警说,走访后得知老杨大约是在20日的傍晚5点半到6点这段时间从家中离开,于是随即让杨女士帮着联系所有老杨可能去的地点,结果一无所获。
正当民警展开调查时,一位名叫徐永强的人来到老杨家,他是太仓沙溪镇半泾村一家金属制品厂的看门人。其所在的这家金属制品厂距离老杨的家不远,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详谈之下,“老徐”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12月20日傍晚,轮到徐永强上夜班,傍晚6点是他准时打卡的时间。怕迟到的他一路小跑到厂门口,突然听到背后传来“嘭”的一声,吓了他一跳。“我望过去,是一辆卡车模样的车子撞倒了一个人。那个司机很快下了车,抱起那个人。”
随后,民警让徐永强带路,来到当时的事故地点。徐永强说,要是在平时,他肯定要跑过去看看的。但是当时急着到厂里打卡,就没前去。他想等一下从厂里出来再看情况,可等再出来的时候,那个撞人的车子和被撞的人都不见了……
“被撞的人很有可能就是杨女士的父亲。”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会同太仓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展开了案件的先期侦破工作。在全体办案人员的努力下,案件渐渐清晰起来:在徐永强所描述的时间段里,共有三辆汽车进入排查范围。三辆车前后通过的误差时间不超过2分45秒。而最符合徐永强描述的车辆只有一辆牌照为“辽BX53X”的蓝色农用卡车。随着嫌疑车辆的确定,12月27日晚,民警在太仓沙溪镇岳王管理区某有机复合肥料厂,找到了“辽BX53X”的蓝色农用卡车司机吴天国,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警方介绍,吴天国来自盐城,今年34岁,性格有些内向。在警方掌握的大量证据面前,吴天国的防线很快不攻自破。据其称,事发后几天,他始终吃不下睡不好,半夜里一直做噩梦,精神状态非常差。吴天国交代说,他在太仓打工3年,车子是他花4万元买的二手车。出事当天,车子开得有点快,发现前面有个人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据其称,将老人撞倒后,他下车看老人一动不动,喊了几声也没有应答,认为老人已死亡。为了掩盖罪行,他将老人抱到副驾驶座上,将车开回厂里卸完货,待吃过晚饭后,他又出去将老人掩埋在厂边高压铁塔下。
吴天国还告诉警方,自己是一名退伍军人,近况也很艰难,因为担心撞人后面临的巨额赔偿,才想到了埋尸。12月28日凌晨,太仓警方在吴天国的指认下,在一座高压铁塔下找到了56岁死者老杨的尸体。
案件4问
撞人后埋尸是否涉及
涉嫌故意杀人NO
交通肇事罪YES
涉嫌毁灭证据NO
侮辱尸体罪NO
针对此案,太仓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天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但是,这起性质恶劣、情节特殊的交通肇事案的背后,还是给人以不少疑问:当时吴天国撞人后杨老伯是否已经当场死亡?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但是否为“活埋”而涉嫌故意杀人?同时,吴天国肇事后举动应当也涉嫌了逃逸罪,判决时有没有考虑进去?此外,吴天国随意掩埋受害人尸体,是否还触犯侮辱尸体罪?针对这些疑问,该案的承办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并一一予以释疑。
1 是否“活埋”而涉嫌故意杀人?
尸检报告认定“交通事故死亡”,排除故意杀人
案发后,死者家属曾怀疑死者是被嫌疑人吴天国活埋,而在法医鉴定出来之前,警方也难以断定真相是否如吴天国初步供述的那样杨某当场被撞死。受害人杨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犯罪行为的定性。因此,在审理刑事犯罪阶段,被告吴天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的指控。
后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多器官破裂死亡”,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天国因交通事故过失行为将路人撞倒后,没有积极抢救,也未报警,而进行毁灭犯罪证据,掩盖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十分恶劣。依法认定吴天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 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
法官:构成肇事逃逸,量刑上已经从重判处
被告吴天国交通肇事后,没有及时主动报警,而是擅自将受害人抱到车上,驾离现场并实施掩埋,在警方连续多日的走访侦查,将其捉拿归案后才交代出实情,这种行为也应当构成了逃逸罪,在案件审理时是否已经考虑并予以量刑。
据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承办法官蒋耀华介绍说,被告吴天国的行为的确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因此在量刑上已经做了考虑,交通肇事罪普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吴天国的行为性质恶劣,因此加重判处了四年十个月的刑期,没有再单独列出逃逸罪的判罚。
3 掩埋尸体是否涉嫌毁灭证据?
法官:犯罪人毁灭自己犯罪证据的行为不另行定罪
承办法官蒋耀华向记者解释说,该案属于性质十分恶劣的交通肇事犯罪,被告吴天国在过失犯罪后,又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本案中受害人杨某的死亡原因不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而是因隐匿受害人导致耽误救治造成死亡,就要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属于重大刑事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的交通肇事犯罪和犯罪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的两个走向往往悬于事发后一念之间。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教育广大驾驶员、预防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蒋法官还释疑说,被告吴天国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所以他掩埋尸体、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虽然情节恶劣,不过罪名上已被交通肇事罪吸纳,不另构成单独犯罪。也就是说,在刑法上,犯罪人毁灭自己犯罪证据的行为不另行定罪。
不过,如果埋尸过程中有他人帮助其搬运或者掩埋,那么帮助者将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面临刑罚。
4 埋尸行为是否触犯侮辱尸体罪?
法官: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严重毁损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除了交通肇事,被告吴天国的埋尸行为是否触犯侮辱尸体罪等其他罪名?
“侮辱尸体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有暴露、猥亵、毁损尸体的行为,而吴天国的主观动机只是掩盖罪行,客观上也没有严重毁损尸体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此罪。”蒋法官解释说。不过,吴天国也因此被认定为“犯罪性质恶劣”,量刑上就一定会有所体现,四年十个月的刑期同样也是考虑到这个因素而加重刑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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