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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风 不少国家也有这些纠纷 在澳大利亚,风能和太阳能都是免费资源。澳大利亚人不会去争执风能或者太阳能这种资源到底是属于国家或者是个人的,但是如果通过这种资源产生的效益转变成了其他的能源如电能,那么澳大利亚政府则明确规定:这些效益和资源属于开发者所有。由于澳大利亚的土地是私有制的,那么只要这样的能源是私人在自己的领地上所获得的,那么归属权的问题就非常容易划分清楚。 黑龙江无权宣布法律未规定的自然资源为国有 6月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质疑做出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资源,也是我国的十大自然资源之一。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空气,风能等。它是一种取之不尽,又是不可替代的。气候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可以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 |
官方牵强反应 整顿行业乱象 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表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潜在的资源垄断 “风光”资源归国有成为政府新敛财项目 《条例》的颁布,对一些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意味着今后在黑龙江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审批部门——气象部门,因为《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 与国家鼓励民资进入新能源领域有悖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2012年要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详细】 皮肤晒伤以后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若将风和阳光界定为国家所有,会出现许多法律尴尬。最大的问题就是,当大风造成房倒屋塌人员伤亡,阳光导致人体灼伤等伤害时,作为风和阳光所有者的国家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逻辑上的确是哦。 |
相关法条 |
“国有”的物权,被省、县甚至镇政府来设定,“国有”岂不是成了“省有”、“县有”、“镇有”,最后得出的是“镇有”等于“国有”的自摆乌龙的结论。 风是流动的,它不会因为在黑龙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阳光也不可能仅照在黑龙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这样,如果一个地方限制对这类特殊资源的开发,那么,开发者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进行开发。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当地这类产业发展的作用而已”。 政府若是为了规范行业,是否该想想如何创新监管能力,而不是一味的去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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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号:2012-07-171 编辑:瞿云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