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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公布 出国打工少些胆战心惊
2012年07月05日 07:05:39来源: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北京7月4日电 (记者 张洋)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近日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根据条例,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其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此外,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已经遍布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600多万人。

标签:责任编辑: 瞿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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