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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为嫌疑人通风报信 获8000元好处费被批捕
2012年08月01日 14:42:49来源: 南海网 王君

  一看守所民警利用其“警察”身份,不断为一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并收受其好处费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法律。7月15日,这名文昌市公安局看守所原管教民警符某青被批准逮捕。这是海南检察一分院适用刑法第417条新增罪名,办理的首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案件,该案也是迄今我省检察机关侦办的唯一一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渎职案件。

  据查,2011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符某青利用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为羁押于该所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林多次提供手机,使吴某林得以与其在海口和山东的女朋友余某华、尹某芝及前妻张某华通话。通话中,吴某林吩咐余某华将她自己的银行卡收好,让尹某芝为其跑关系把他弄出看守所,并让张某华把他的行贿清单拿到公司入帐。通话后,张某华把帐目清单全部拿走,造成文昌市检察院在搜查时,未拿到吴某林的行贿清单这一关键证据。除了向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便利,符某青还两次为吴某林传递字条给余某华,为此收受余某华给予的好处费共6000元。符某青还两次与尹某芝会面,并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

  文昌市检察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于今年6月7日对符某青以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随后报请海南检察第一分院批准逮捕,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符某青予以批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相关条例:所谓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签: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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