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年检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5984起
今后将突出查办渎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等七类案件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查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狠抓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为促进生产安全形势的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2012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事故调查5984起,共投入干警22424人次。
2009年至2012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在介入事故调查后依法立案侦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173件2880人,为查清事故原因、责任,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秩序犯罪活动,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我国生产安全形势逐年好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数量同比下降4.2%,2011年同比下降4.3%。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该类犯罪的特点规律,努力推进侦查方式的转变和侦查能力的提高,突出重点,为维护生产安全秩序的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这位负责人强调,当前,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安全营运、监督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严肃查办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开发、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查办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失职渎职,导致的房屋垮塌、路毁桥塌等重特大事故等7类案件。
检察介入调查在一些地方受严重干扰
最高检将推动建立非法干预办案行政问责机制
山西临汾溃坝、王家岭煤矿透水、温州动车追尾、“毒胶囊”事件……近年来,逢有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电话必定成为各路媒体记者“争抢”的热线,而他们问的都是:“最高检派出的事故调查人员是否已经出发?”
“这说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在公众的心目中早已成为常态。”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备感欣慰的同时也承认,隐藏在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专业性强、责任分散、利益关系复杂,仍然存在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下半年,最高检将继续推动建立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政问责与情况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查办案件中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同时推动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加强对不移送案件和明显违法行政案件的监督。
行政司法调查同步推进
按照有关规定,凡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案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今,最高检先后直接派员介入4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先后投入干警200余人次,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犯罪案件。如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11·10”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爆炸案发生后,最高检都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最高检渎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介入事故调查后,最高检除了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配合工作,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好查办案件。如“11·10”案发生后,调查人员与国务院调查组密切配合,行政调查与司法调查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并站在法律监督的角度积极为调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共同完成好事故调查任务。
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及时指导和协调云南省、曲靖市和师宗县检察院及时成立专案组,依法立案查处了师宗县原县委书记王建忠、原常务副县长申宗等12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从最高检近年来直接派员介入的4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析,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比例有所下降,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比例有所上升,瞒报谎报事故的情况有所好转。
五大机制为调查“保驾”
“能取得现在的成绩,与我们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机制体制有很大关系。”这位负责人感慨地说。
他介绍,2012年最高检与中纪委、监察部等协调配合,印发了《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专案调查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专项调查的机制,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的调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此之前,最高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于2011年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样不可或缺。2006年,最高检会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2007年,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有效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这方面,最高检先后参与制定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个司法解释。
此外,最高检还在渎职侵权检察厅专门成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全国部分检察院也相继建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
查办中“四难”仍旧存在
地位中立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能够有效避免“先行政,后司法”可能出现的渎职、包庇,尽可能挤压作假空间,这也是公众对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报以厚望的重要原因。
“然而,从司法实践看,目前检察机关介入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也遇到一些问题,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以及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在个别地方还严重存在。”对此,最高检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并没有回避。
他表示,个别地方对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和不配合的问题;有的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不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成立调查组时不按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有的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相衔接机制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据透露,为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最高检下半年将在继续推进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继续推动建立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政问责与情况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查办案件中干扰阻力大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推动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加强对不移送案件和明显违法行政案件的监督;
继续推进建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和检察调查专员制度建设,为案件查办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机制,做到行政调查与检察调查工作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共同发挥好调查事故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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