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8月11日专电 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日10时许,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2011年“6·26故意碾死大学生案”主犯董杰被执行枪决。
2011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杰和同案何某等人在恩施市民族广场宵夜后,分乘两辆车返回,路遇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郭某4人搭乘出租车。何某等人以郭某4人上车时挡了道为由,辱骂出租车司机及乘车人员。郭某对何某等人辱骂进行了回应。何某遂驾车追赶逼停出租车,将郭某拖出出租车进行殴打。董杰驾车随后而至,亦下车参与对郭某进行殴打,致郭某受伤躺倒在街道中间。随后在离开过程中,董杰在同案姜某两次提醒“前面路中间有人”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驾车从郭某身上碾压过去,致使郭某当场死亡。
董杰等人作案后畏罪潜逃,两天后被警方抓获。
2011年9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方认为,被告人董杰寻衅滋事后,在明知郭某倒在公路中间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依然开车从郭某身上碾压过去,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大。且被告人董杰、何某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从重处罚。
2011年10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杰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某等6名同案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5年至5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董杰等5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2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董杰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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