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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复审裁定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
2012年08月16日 16:48:37来源: 新华网 王希 朱文馨

  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 中国商务部16日发布公告,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在反倾销复审调查期间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7.2%至36.4%。

  公告称,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磺胺甲噁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根据公告,商务部经调查裁定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其中印度AndhraOrganicsLimited和VirchowLaboratoriesLimited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7.2%,其他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6.4%。中国决定自8月17日起,按照复审裁定的倾销幅度,对适用于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产品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税率为10.1%至37.7%的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针对上述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申请,主张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2007年商务部对其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2011年8月17日,商务部决定对适用于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

  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

标签:商务部|反倾销|倾销税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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