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要求各级干部带头休年假
2012年08月31日 07:07:21来源:
京华时报
据《江南时报》《东方早报》报道近日南京出台一项关于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其中,对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职工,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南京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该意见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征求本人意见并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计划执行。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基本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对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调整后的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不过,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
标签:责任编辑: 瞿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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