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辈子从来没有过想自杀的想法。”面对记者直截了当的询问,40岁的李荣峰坚决否认自己曾想自杀。而李荣峰的朋友屈京峰酒后声称李想自杀,于是他帮李寻死,并持刀砍伤李。今天上午,这起罕见的“帮人自杀”案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
我是帮他自杀
屈京峰今年39岁,山东人,在京打工。李荣峰也是山东人,也在京打工。俩人关系很好,均租住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附近的出租房里,平时经常在一起喝酒。
“今年4月12日晚上,我叫李荣峰去我家吃饭喝酒,喝了一斤半的白酒。后来觉得喝这点酒没尽兴,我们就转战到他家继续喝酒,又喝了10多瓶啤酒。”屈京峰对记者说,李荣峰借着酒劲儿感叹自己在北京打工非常艰辛,挣不到钱,还不如死了,欲拿刀自杀。李荣峰拿着刀放在胳膊上,但下不了手。他就借着酒劲儿冲李荣峰喊:“你不是想死吗?我帮你,把你砍死吧。”于是,他就把菜刀从李荣峰手里夺过,在夺刀的过程中,划伤了李的胳膊。随后,他又拿刀砍了李的脖子等处,随后他离开李家。
第二天上午,李荣峰酒醒后,屈京峰也酒醒了,他说:“我看到他受伤了,才想起是我弄伤的,就说要送他去医院,但他想报警,我说你想报警就报吧。”经鉴定,李荣峰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但是,公诉机关并未认可屈京峰的说法,起诉书认为,屈京峰和李荣峰系酒后发生争吵,屈京峰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专家说法
“如果屈京峰说的是真的,那么从屈京峰夺刀砍人的动机来看,其目的就是要砍死李荣峰,因此应该按故意杀人定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定罪要根据其砍人的主观动机。虽然李荣峰仅受了轻伤,但伤害结果只会影响量刑部分,而不能改变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屈京峰因为自身也醉酒等客观原因,没有把李荣峰砍死,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洪教授表示,此案的定罪还要考虑被害人李荣峰的态度,李荣峰否认其有自杀意向和行为,并声称两人只是争吵后发生纠纷,如果李荣峰的说法是真的,那屈京峰的行为就可以以故意伤害定罪。因此,此案的罪名主要取决于法院最终对事实的认定。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认为,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要考虑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以及打击的部位是否有意识的选择、是否可能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侵害是否有节制;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后果的态度,是否有积极救助等。
“屈京峰主观上并没有杀死李荣峰的故意,而只具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原森泰律师表示,首先,从当时的客观情况看,屈京峰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已经大大削弱;其次,屈京峰在砍李荣峰时用的工具是随手从李荣峰手里夺过来的,砍的部位也没有刻意选择;再次,屈京峰是有意识地终止了自己砍人的行为;从结果来看,屈京峰的行为仅造成了李荣峰的轻伤,这也可以印证屈京峰的故意内容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被害人:
我这辈子从未想自杀
被害人展示伤口
开庭之前,李荣峰来到法庭。他伸出手对记者说:“再晚两个小时去医院,我这手就废了。”他还仰起脖子,让记者看了他脖子上被砍的伤痕。
据李荣峰介绍,他和屈京峰的关系确实非常好。事发当天,俩人都喝了很多酒,具体因为什么事吵起来,他都记不得了。但李荣峰坚决否认自己想自杀,他模糊地记得俩人吵起来后,屈京峰砸了他家的家具,后来屈京峰又拿起菜刀要砍他,他躲了半天,胳膊和脖子都被砍伤了。
李荣峰说,屈京峰走的时候,已经是凌晨两点多了,他喝了酒,又比较困,就睡着了。直到早上快9点才醒过来,这才发现自己受伤了,仔细一想,回忆起是被屈京峰砍伤的,于是他就报警了。
在法庭上,李荣峰表示,屈京峰平时就耍酒疯,这个坏毛病不是一天两天了。“我不是想敲诈你,我去看病的是小医院,医疗费发票都不齐全,所以民事索赔都没提。”李荣峰在法庭上对屈京峰说。
李荣峰表示,他希望不再追究屈京峰的刑事责任。而检方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的幅度量刑。
夺刀砍人是“帮人自杀”吗?
在庭审中,屈京峰多次辩解说其只是想帮助朋友李荣峰自杀。那么,他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能否免遭法律追究呢?
洪道德教授介绍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合法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其余情况下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追究。“这就像争议多年的安乐死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一个病人想自杀,他自己也能买到安眠药,你帮他跑腿买了些药,他吃了药后死了,你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他自己买不到药,比如他瘫痪在床,你把安眠药放到他伸手就能拿到的地方,你这种行为就犯罪了。”
原森泰律师认为,屈京峰的行为不但不能免罪,而且也不应该从轻处罚。因为李荣峰想自杀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而且李荣峰也未要求屈京峰帮助其自杀,屈京峰是主动夺过菜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不过,原森泰律师认为,虽然根据现在的法律,帮人自杀不能免罪,但他认为,对真正的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法理上是有争议的。从法理上看,自杀行为不可罚,帮助自杀是自杀行为的共犯行为,当正犯行为不可罚的时候,共犯也不可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专家对屈京峰所谓的“帮人自杀”说法并不认同。
原森泰律师认为,帮人自杀是对已经产生自杀意图的被害人,在其将要实施自杀行为时提供帮助,使其自杀易于实现或者完成。帮助行为应该是辅助行为,帮助者对自杀者的行为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仅仅是为自杀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最终死亡的结果是自杀者自己的行为所导致。帮人自杀一般分为精神的帮助(比如传授自杀办法、帮助下定自杀决心)和物质上的帮助(比如提供自杀所需的毒药、绳索、道具甚至是枪支)。
“但是在本案中,屈京峰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帮助的范畴。”原律师介绍说。
“帮人自杀”能否免罪?
公诉人:
帮助自杀情节无法认定
开完庭后,记者采访了公诉人。公诉人表示,屈京峰归案之后的口供比较稳定,一直声称自己是帮李荣峰自杀。但是,李荣峰当时酒也喝多了,对案发时的情形都记不起来。因此,无法证实屈京峰是帮人自杀。
李荣峰声称屈京峰还砸过他家的东西,那么这个情节是否有助于判定事发真相?公诉人介绍说,李荣峰报警后,警方到现场发现,屋里已被打扫过,但是,俩人都不知道是谁打扫的。
“正因为李荣峰否认其有自杀行为,因此我们没有认定屈京峰帮人自杀的辩解,而是定性为酒后争吵并故意伤害。”公诉人表示,事实真相如何,谁也无法查清了。
相关案例
帮人自杀被判10年
2006年4月17日18时,李红军与郭某在海拉尔区李红军租住的平房内,郭某声称要自杀,并且在厨房内找到一袋呋喃丹农药用水冲服。之后,李红军把郭某扶到床上。20分钟后,郭某称自己难受,要李红军把她杀了,李红军在橱柜底门取出两枚长钉子,并在厨房铁架子上取出一把锤子,将两枚钉子钉入郭某头顶,郭某死亡。200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红军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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