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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未成年人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刑6至10年
2012年09月21日 06:50:44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通讯员曲信奇 记者侯文强

庭审现场,4名被告人悔恨地哭了起来。记者侯文强摄

  齐鲁晚报9月20日讯 4名未成年人辍学在家,没有固定职业,便强迫4名未成年少女卖淫,最小的受害者只有13岁。20日上午,一起罕见的强迫卖淫案件在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8年和6年,并分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间,刘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在芝罘区交叉结伙,采取语言威胁、殴打、拍裸照等手段,强迫另外4名未成年少女多次卖淫。其中一名被告人甚至将受害少女强奸。

  根据受害人供述,刘某某等人曾多次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后经过警方侦查,共查实4次。其中,在2011年7月,刘某某和同伙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一名少女卖淫。后来这名少女逃跑被抓回,为防止对方继续逃跑,刘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拍裸照、拍视频等手段,强迫对方继续卖淫。

  庭审现场,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失声痛哭。据介绍,被告人两男两女,都是未成年人,其中刘某某17周岁,其余3人16周岁。4人都在烟台当地出生,辍学在家,没有固定职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均积极参加犯罪,其中两名少女强迫被害人卖淫,两名少年看管被害人,均积极参与犯罪,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

  芝罘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结交不良青年、法律意识淡薄是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他们均对犯罪行为深表悔恨,表示将来改正错误、重新做人。部分犯罪嫌疑人家长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20日上午,芝罘区法院对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并分处罚金。

  本案宣判完后,来自鲁东大学的心理专家对4名未成年被告人和家长进行了心理疏导。

标签:未成年人|卖淫责任编辑: 郭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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