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王宇王培伟)题:以监管促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27日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有怎样的监管思路,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部分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人民银行关于预付卡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预付卡市场发展存在的业务风险和相关社会问题,《办法》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从严规范和管理预付卡业务。
一方面,满足预付卡持卡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充分发挥预付卡在小额支付领域的积极作用。如《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对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赋予其在挂失、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对资金限额在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方面给予便利;在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的前提下,对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交行业不记名预付卡,允许余额在100元以下时按约定赎回;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都突出了预付卡在便民支付方面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满足和支持了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监管机制,全面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受理和使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办法》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强调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资金限额、有效期、挂失、充值、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差别,从而鼓励、引导持卡人在预付卡业务中留下身份信息记录,享有更多权利,以突出预付卡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为打击洗钱、套现等不法活动提供线索。在发行方面,《办法》强调购卡(充值)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等规定;在受理方面,明确发卡机构在商户拓展、签约、资金结算、商户风险管理等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强调商户实名制要求,防范预付卡用于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商户;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科学、适当地限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充值途径,明确了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并明确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以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和套现等不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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