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史竞男、邹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许可条件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其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及停靠站点。
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根据新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
新规定加强了校车使用的日常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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