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督导改革东风谱教育发展宏图——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 2012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10月11日,新中国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171位国家督学。这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教育改革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制定专门法律: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根本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原则、机构、队伍、实施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教育督导有法可依,教育改革与发展更添动力。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王湛指出,《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监督保障作用,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质量观和政绩观,共同营造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氛围。
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关键
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
这些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是教育督导工作必须突破的瓶颈。
多年来,我国教育督导事业取得历史性进步。全国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督导人员近5万人,其中专职近2万人。
但是,必须清晰看到:当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督导方式,依然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此,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各地通过试点,积累并总结一批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监测、评估。
这是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富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将教育督导上升到国务院层面,既可以确保督导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又能够形成多部门合力,确保督导工作的有效性。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指出,当前,要完善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完善教育质量监测机制,改革教育评价模式。完善督导报告和整改问责机制,强化督导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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