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竟然在餐馆安插“内线”搞起盗卡“无间道”,专门负责克隆顾客的银行卡。广东省佛山市市民徐先生因此遭了殃,银行卡内的37万元存款不翼而飞,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银行卡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损失的80%。
卡还在手37万飞了
去年11月1日晚上7时许,徐先生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三条提示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于7时37分、38分、39分分别消费三笔,合计消费37.8万元,卡内余额只剩下700多元。
“我当时吓了一跳,银行卡在我的身上,没丢失过,也没借别人用过,而且是设有密码的。”收到短信后,徐先生马上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查询并报停,后又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徐先生不见的存款是被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某珠宝行分三次连续刷卡消费的,刷卡人在银行消费存根“客户签名”栏上只署名“陈”。
由于案件未侦破,12月5日,徐先生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合理推断徐先生借记卡上的三笔消费是被他人盗刷的。但由于不能排除徐先生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漏账户信息、密码的可能,因储户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由于徐先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他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POS机时,没有给POS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致POS机认可伪造卡的消费付款指令。
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和银行各负50%责任。
罪犯落网揭开内幕
徐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后不久,盗刷徐先生银行卡的团伙也浮出水面。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包括徐先生在内的多名受害者都集中在桂城一带。他们都是到桂城一家西餐厅刷卡消费后,银行卡就被盗刷。经查,在此西餐厅工作的梁某清和梁某杰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后成功抓获两人。
据两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认,他们是为了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应聘到某西餐厅“潜伏”,在负责帮客人刷卡付款的过程中伺机将客人的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读卡器”上刷一下,窃取银行卡内的信息,然后又趁客人在输入密码时在一旁偷窥记录下银行卡的密码。
二审庭审时,徐先生表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明,他并没有丢失讼争借记卡,也没有泄漏借记卡的密码。他与两人均不认识,对被盗刷无任何过错和责任。
银行方面则辩称,梁某清等二人是通过在某西餐厅当服务员时套取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并偷窥客户所输入密码,由此可见涉案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是由于徐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和做好密码保管工作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证明徐先生是存在过错的,银行并没有任何过错。
银行储户都有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持卡人使用涉案银行卡的场所是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而银行对其允许的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负有培训、管理责任,也就是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对此存在过错。
对于徐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让借记卡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还被偷看了密码这一行为,法院则认为是徐先生使用银行卡存在不规范行为,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可以成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连线法官-
遭遇克隆卡责任分割因案而异
据佛山中院负责审理银行卡纠纷的民二庭庭长麦嘉潮介绍,近几年,佛山法院受理的因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分割上。
对于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克隆卡的情况,麦嘉潮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法规,银行负有保障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他说,不断升级、改进其银行卡机器配套系统,弥补漏洞,在技术上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可防非法复制性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做到有效识别,即使储户密码被窃取,同样可以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克隆卡的话,银行原则上是要承担责任的。
在庭审时,涉及涉案银行卡是否被伪造,持卡人一方申请银行出示有关影像资料时,常被银行方面以有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时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麦嘉潮说,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的期限普遍过短,不利于纠纷发生后还原业务办理的情况,在诉讼中极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麦嘉潮说,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责任保存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等证据,以证实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或者刷卡消费业务的具体情况。他建议,银行尽可能的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而持卡人一旦发现卡被克隆,也应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调出有关录像资料等。
司法实践中,部分特约商户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有的特约商户的员工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出售,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麦嘉潮分析,由于特约商户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应承担一定责任。银行不能停留于光发卡而不监管的层面,要提高银行卡使用的质量,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制定审核流程,指导业务员审查银行卡是否已经签名,银行卡的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的表面是否过于粗糙,与一般银行卡外观是否严重不符。
鉴于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银行卡交易安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银行业务的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该院的司法建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加快银行的技术升级,将安全系数较低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以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必要时可使用刻录存档的方法尽可能延长证据的储存期限;督促银行加强对ATM机及其场所的巡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延设备犯罪,及时堵塞漏洞,压缩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间;加强对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的核查。
佛山市银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目前,“克隆卡”犯罪出现了新特点,作案重点从ATM机转向POS机、盗用资金地点从本地转向异地,协会将根据建议的内容指导各发卡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增设配套设施,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佛山中院法官李秀红建议,消费者要谨慎用卡,以减少卡“被克隆”的风险。在使用ATM设备存取款时,要检查设备是否异常,是否在入卡口附加了读卡器;在特约商户消费刷卡时避免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或者身体遮挡,不要随意丢弃交易凭证,以防泄露信息;开通账户短信功能,注意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发现非正常变动立即报警等。
李秀红提醒,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银行有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也有规范用卡义务。如果持卡人存在不规范用卡的情况,如随意丢弃签购单,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及身份证资料,对信息泄露存在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林劲标孙 楠欧阳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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