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拿着众多投资人的钱,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办?惩罚力度是否足够大?私募基金的监管究竟应该怎样才能有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二次审议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法适应财富管理的发展需要
“修改完善基金法,对于老百姓个人,对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到金融业都是非常重要的。”吴晓灵委员在审议时说。
她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长,老百姓需要获得财产性的收入,代客理财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制约,对老百姓财产的保护是不利的,企业也需要通过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的市场来提升自己、发展自己。
“这次修法在对公募基金加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范,此外,这次修法的要点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吴晓灵说。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有了快速的发展,但现行法律没有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为了给私募基金以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给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同样的税收地位,进一步规范财富管理,特别是代客资产管理,有必要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吴晓灵说。
严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基金管理者,如何才能确保其规范运行不产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不仅仅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券基金法时谈及最多的问题之一。
“修订草案关于罚款的规定,我认为罚款数额偏低了,建议对罚款的额度作适当提高,尤其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建议与其经常性收入或者其非法获利挂钩,罚款额可以是其收入或者非法获利的一定倍数,以提高惩戒的力度。
这一看法得到了金硕仁委员的呼应。金硕仁认为,修订草案中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过轻。比如,草案第14章第137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取消高管资格五年,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理由是警告的处分过轻,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通过取消高管资格五年来严肃行业纪律是十分必要的。”金硕仁说。
针对监管人员到基金任职的问题,方新委员认为,为使基金业健康发展,应该有禁业规定,建议增加一款“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效监管私募基金
此次基金法修订首次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那么,哪些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哪类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这种安排是否能够实现有效监管?
“修订草案给人的感觉是要管理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活动,那么,还要不要追溯到前面集资活动的管理?是只管投资活动,不管集资活动,还是有了证券投资活动后,再管当初怎么集资的?在执行的时候怎么去做?”吕薇委员提出这样的疑问。
这位委员还提出,现在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行的是股权投资,不属本法,但后来上市后,就变成了有证券投资,这个过渡怎么去管,如何划分管理界线和衔接?
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吴晓灵认为,考虑监管分工应该坚持这样的理念,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实施功能监管,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时,应做到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监管;三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四是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不要再重新构建新的金融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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