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近日披露了耐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耐克公司开出487万元的罚单。罚单源于一款高端篮球鞋被指采用“双重标准”。此事能否成为挡住洋品牌在中外市场实行“双重标准”、为中国消费者创造良好消费环境的范例?
名不符实应当被罚
同一款耐克牌篮球鞋在中美两国出售,不同质且不同价。耐克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型号为Nikezoomhyperdunk2011篮球鞋在美国售价为125美元(约800元人民币),但中国的售价为1299元。在美国市场上消费者买到的这款鞋有两个ZOOM气垫,而在中国市场上却只有一个气垫。但在中国,消费者看到的宣传广告同样是“足跟和前掌ZOOM AIR为双脚带来柔软、高响应的缓震保护”。
上述罚单开得是否有理?能否让涉事企业“心服口服”?新华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邱宝昌认为,在查处的这款鞋上,耐克公司客观存在“隐瞒事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应当对其实行“顶格罚款”。此外,违法企业还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只要有欺诈行为,就可主张双倍赔偿。
许多网友认为,如果违法成本低,不良商家就会通过不法手段获利。此次北京工商局对耐克公司开出高达近五百万元的罚单终于获得网友的积极评价。有网友认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中国消费市场的威信。
洋品牌为何一进中国就“变脸”?
洋品牌的“双重标准”现象存在已久,从生活日用品、电子产品、食品领域到汽车领域,都屡见报道。例如,部分汽车公司对中美市场上的问题汽车赔偿标准不一致,知名笔记本厂商在全球召回问题笔记本的时候时对中国消费者实行所谓“自愿更换”计划,都曾引发消费者质疑。
有网友表示,“双重标准”能在中国市场横行,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内执法环境较宽松,容易让无良商家有“空子”可钻。“如果国内执法严格,国际品牌不可能一进入中国就玩‘变脸’。”
业内专家认为,法律的制约不严是导致双重标准的一个原因。江苏法之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志明说,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对产品召回有明确规定,导致中国市场上的问题产品召回滞后于其他国家。
庄志明律师指出,中国没有规定鞋必须有双层气垫,单层气垫符合中国对运动鞋的标准。“耐克钻了中国标准的‘空子’,但按洋品牌价格出售,以较低的成本赚取超额利润。建议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应尽快与国际接轨,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
欺骗消费者必将毁牌
至于罚单所产生的效果,邱宝昌说:“这次事件对品牌形象会有一定的冲击,影响程度要根据耐克等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口碑等方面来确定,需要较长时间考量,但其对整个外资企业的警示效果是肯定的。”
邱宝昌认为,企业应“像珍惜眼睛一样,珍惜消费者的信任”,要靠长期的质量、品牌来维护诚信。耐克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是知名运动品牌,如果欺骗了消费者,长期形成的品牌形象轰然倒塌,对企业而言是得不偿失。“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的地方轻视甚至欺骗,是非常不理性的做法。”
消费者和执法部门简单相信“大牌”心态应杜绝
邱宝昌还表示,“善良的消费者总是选择相信‘大牌’的质量,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也会因为相信‘大牌’而对其检查有所松懈,这两种心态都是应当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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