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日前出台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办法》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提出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财政管理改革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方面,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理念、种类、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
另一方面,现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改革和票据管理的需要,随着工作形势发展也逐渐暴露出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法律级次较低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该负责人称,《办法》颁布后,将根据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逐步形成以《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密切关注《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新老票据衔接办法,积极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