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之前,大多数市民最在意的是价格、户型、建筑质量以及周边环境等等,对于房子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恐怕并不怎么上心。昨日,新浪乐居进行的一项“南京热点楼盘土地年限大调查”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在全市100余家在售楼盘中,“缩水”10年以上(住宅用地为70年)的超过30家,甚至有的楼盘达20年。
你关心过土地年限吗?
调查显示
1、85%的买房人关注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
2、70%的人认为这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
3、只有10%的买房人说开发商主动介绍了自家楼盘的土地年限
你接受多少年的“缩水”?
调查显示
1、95%的买房人选择五年以内
2、选择10年以上的一个都没有
■小贴士
什么是土地使用年限
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一般居住用地为70年,酒店式公寓为65年,商业、办公、旅游用地等是40年,其他综合类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与房屋所有权
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和房屋的所有权年限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的年限,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间算起。房屋所有权是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个权限终身有效。
现状调查
10多家楼盘土地使用年限始于上世纪
本次大调查所涉及的100余家楼盘遍布南京城的各大板块,从江宁到江北,从河西到城东,其中多数仍在市面上有售,热点楼盘在50家左右。记者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在售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都“缩水”5-8年,这也属于比较正常的情况。“开发商从拿地起就开始计算土地年限了,而从拿地到开工建设,到上市销售,再到交付给买房人,一切顺利的话也得三四年。”业内人士表示,一家体量中等的楼盘通常需要销售三五年的时间,因此土地使用年限“缩水”5-8年再正常不过了。
除了正常楼盘以外,也有一些项目的摸底情况令人大跌眼镜。在这100余家楼盘中,有32家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10年以上,其中一家甚至“缩水”了整整20年;有10多家的土地证是上个世纪取得的,其中个别项目依然在售。
极端个案
城中楼盘中山骏景“缩水”长达20年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缩水”最严重的两家楼盘均来自主城的城中板块,分别是南京国际广场和中山骏景。前者的土地证期限是1993年10月19日至2063年10月18日,年限为70年,迄今短少了19年;中山骏景的土地证期限为1992年9月19日至2057年9月18日,年限为65年,迄今缩水20年。此外,江北的阅景龙华公寓缩水18年,城北的月苑六村、城南的阅城国际花园以及城东的德基紫金南苑等楼盘,土地证全部为上个世纪领取,这就意味着买房人将房子买到手后,距离土地证到期的时间更近了。
土地使用年限虽然缩水,可房价却并没有因此回落。以南京国际广场为例,从2005年时的每平方米20000元涨至如今的每平方米35000元左右,德基紫金南苑现时房价为每平方米18500元,也维持了持续上涨的趋势。有售楼人员表示,他们并不会主动告知买房人有关土地年限的问题,不过只要有人去问,他们仍会如实回答,“问的人也不多,而且这也不是一家楼盘的问题,到时候会有解决方法的”,他说。
原因分析
规划变更、资金紧张都会导致“缩水”
原本3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上市销售,为何有的开发商一拖就是十几年?难道真的是想“捂地”吗?
有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缩水”的原因多种多样,不过属于开发商“主动捂地”的并不多见。“谁都想早点上市、早点变现,一幢烂尾楼矗在那儿,谁乐于看见呢?”该人士说,过去南京出让的大多是毛地,需要开发商自行拆迁,因而拉长了建设周期,不过后来交付给企业的都是净地了。其次,有的地块用途性质发生变更了,比如地块内新增了城市绿地啊,新增了市政工程用地啊,政府需要跟企业谈判,商定补偿方案,因而拖延了上市时间,最终导致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自身的原因了,比如有的地块拿下的成本太高,开发商一时无法单独开发,于是四处寻找合作方,好不容易找到了,合作方答应后又由于种种原因跑路了,这样一来一去,四五年时间就没了。“通常,这样的情况都会事先跟相关部门打好招呼,不至于隔三差五地来检查,只要企业不撂挑子,相关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处置困局
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理仍悬而未决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众多买房人对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问题虽然关心,但是仍显得“一头雾水”。李先生刚刚在河西一家楼盘买了房,听说这家楼盘的土地年限已经少了七八年,他有点担心。“少了这么多怎么办?开发商会退钱给我吗?将来到期了又该去找谁呢?”
据新浪乐居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有85%的买房人关注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有70%的人认为这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而只有10%的买房人说,开发商主动介绍了自家楼盘的土地年限。调查还显示,在可以接受多少年的“缩水”选项中,有95%的买房人选择五年以内,选择10年以上的一个都没有。
对于土地到期后的处理方法,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至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
还有一种说法是,土地使用期满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期限的,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存在矛盾。解决的方法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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