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问: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有怎样的考虑?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稳步推进执法公开,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推行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措施,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分为总则、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附则六章,共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执法公开规定的立法目的,界定了执法公开的定义,规定了执法公开的分类、范围、原则等;第二章向社会公开和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按照公开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要求和职能部门;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受理、查询等服务,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规定了网上公开办事的方式、时限要求等;第五章执法公开的监督和保障,主要规定执法公开的监督、救济途径和相关责任追究情形;第六章附则,对与实施相关的问题作了规定。
问:与以前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更全面系统。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是公开的力度更大。《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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