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0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公布的调查数字表明,中国收入差距目前已扩大到23倍,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时经8年仍未出台。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第四季度制定。据此前披露的消息,方案将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调整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近期,人民网采访组专门就收入分配问题展开调研,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查分析,将推出十期报道。本期重点是分析国外收入分配的作法及可借鉴之处。
缩小收入差距,国外有什么招?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通行做法是:一次分配以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间接进行调控;二次分配主要靠政府的税收、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等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三次分配主要靠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制度对前二次分配结果进行再调节。”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收入分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苏海南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研究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对策,除了全面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和存在问题外,还必须了解国外收入分配的情况,借鉴其有益经验。
一次分配关键词:法制 劝导 示范
苏海南指出,法律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其收入分配决定与调控意志的主要手段。各国通过工资集体谈判立法、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等法律确立工资决定和调控的机制,奠定工资支付的法律基础;同时通过执法监督和执行司法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分配;在集体谈判或劳资关系出现纠纷时政府还要提供仲裁或执行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据他介绍,在工资集体谈判立法方面,德国的《基本法》、《劳资合同法》、《企业组织法》和《雇员参与决策法》共同构成了劳资自治的法律框架,“政府最根本的任务是保证这些法律的执行,切实贯彻劳资自治原则”。在工资支付立法方面,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由《劳动基准法》、《确保工资支付法》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和《最低工资法》规范。
苏海南说,通常在集体谈判的法定内容或劳动基准法律中,都要求企业工资要进行定期的调整,但是各年度工资的具体调整幅度或调整内容则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决策范畴。尽管如此,多数国家仍力图通过非强制手段对微观层面的工资调整决策进行劝导。如有的国家定期举行没有任何强制定论的全国最高级三方联席会议,进行“道德规劝”;有的政府负责或委托其它权威研究机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影响舆论。一种更直接的劝导形式是工资指导线,即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价上涨指数等等情况,结合上一年度的工资政策对下一年度的工资调整提出指导意见,供劳资双方在谈判时参考。
政府在工资增长过程中还发挥着示范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本身作为一个主要的雇主,通过决定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对全社会的工资增长起导向和航标作用。”苏海南认为,这可以视为政府间接干预工资决定或工资谈判的手段。他举例说,日本政府中负责决定工资的机构有隶属于内阁的人事院、隶属于劳动省的公共企业劳动委员会(简称公劳委)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简称中劳委)。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人事院劝告制度(简称人劝制度),即人事院每年都要在进行生活费调查和比较国家公务员与民间部门工资差距的基础上,至少向国会和内阁报告一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情况。人事院通过人劝制度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全国官方、公营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这个群体占全国受雇人员总数的20%。这些单位的工资提高额(率)确定后,立即会产生波及效果,影响其它企业的工资增长。
苏海南强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一次分配过程主要采用间接手段调控,在非常时期少数国家也会采取干预或冻结等直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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