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首次明确境外超生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该条例通过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境外超生也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表决稿)中,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将按超生处理。
第五十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境外生子”条款引发各方关注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条例已经通过但目前还没有签发,不排除个别措词有调整的可能。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一度取消“境外生子”的相关条款,因为广东省已有相关条款对此做了规定。但是取消后各方反响比较大,在又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又添加上这一内容。
■此前草案未明确将“境外生二胎”列入超生
据媒体报道,2012年4月25日,深圳市召开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会上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此次条例没有明确将“境外生二胎”列入“超生”。对此,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虽没有单独把境外生二胎的情形列入超生的行为,但是根据深圳目前执行的国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这种情形仍属于超生行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户籍的父母,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只要是计划外生育,都属于超生。按照现在的管理办法,计划外生育小孩,其父母在接受处罚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上北京户口。
影响
赴港生子可能得到进一步遏制
对此条例的出台,有舆论认为,或将进一步遏制赴港生子的行为。
据报道,内地人到香港产子的现象此前较多。因为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孩子出生后可以自动获得香港居留证,能享受到香港的医疗卫生和教育体系。也有人在孩子获得香港居留证后,将其带回内地抚养,相关部门在查处上难度较大。
这种情况也引起了香港部分居民的“反弹”,认为这些“双非”(父母均非香港户籍人口)孩子挤占了香港的教育等资源。香港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遏制。今年4月份,香港特区政府宣布,从明年开始,内地孕妇不得在香港私立医院产子,除非她们的丈夫是香港永久居民或她们本人持有有效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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