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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银行催收”游离法外
2012年11月01日 20:52:01来源: 新华网 潘晔

  新华网南京11月1日电 多家银行近日承认,确实与第三方“催收公司”有合作。银行催收业务外包是业内“潜规则”,不料却引发了公众的“信任之问”。

  在我国,禁止注册登记所谓的追债公司。早在1995年,有关部门曾联合发文“叫停”以单位性质注册追债公司,2000年多部门发文取缔一切性质的追债公司。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超越经验范围开展追债业务的“灰色公司”,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引发矛盾纠纷甚至恶性案件,引起百姓强烈不满。

  然而,我国银行业催收业务外包现象长期存在。2009年,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催收外包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选用标准,并进行持续的监督管理;选用催收外包机构须经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批准。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又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堂堂银行,如何与非法的追债公司合作、进行催收业务外包?据称,当前银行出于对追债公司实施不法催收行为可能引发声誉影响的顾忌,一般都不对追债公司进行书面授权,而是先将不良贷款“打包”给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再由第三方机构与追债公司合作。这就造成银行无法直接监管追债公司,对其约束力明显不足,只要不引发投诉,银行便对追债公司的不法催收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令人担忧的是,银行在将催收业务外包时,也将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泄露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将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银行催收业务外包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银行催收业务外包,决不能打“擦边球”。如何形成一套催收业务外包管理模式,还需要探索。

标签:银行|催收公司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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