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24日电(记者 贾远琨 叶健 杜放)近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这意味着,现行火车票基本票价中占2%的铁路旅客强制险将被取消,铁路事故人身伤亡15万元的赔偿上限也将废止。
实施61年之久的铁路强制险被“叫停”,是否意味着铁路保险将走上市场化的道路?铁路保险赔付及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标准如何制定才能更公平?构建怎样的铁路保险体系才能真正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被保险”将取消迈出市场化第一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一条例自1951年实施,1992年修订,一直沿用至今,其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险保额均为2万元,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将于明年1月1日废除,该条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消息一出,旅客的普遍反映是,“原来一直被保险啊!”铁路旅客强制保险默默征收了61年,很多旅客却全然不知。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铁路售票点及代售点未明示铁路强制险及收费标准。上海天蓝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企事业单位都把火车票作为发票报销,如在代售点购取票会提供5元的手续费发票,不单独提供包含在票价内的投保费用凭证。
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教授孙章认为,铁路强制险和赔偿上限的取消是值得肯定的,起码是维护了旅客的知情权。并且,2万元的保险赔付标准、15万元的企业赔偿上限均是二十多年前的水平。在温州动车事故的处理时,有专家就提出相关标准需要修改的意见。铁路强制保险赔付标准与现实需求已严重脱节。
尽管保费只占票价的2%,但毕竟已经涵盖在票价中,随着强制保险的取消,是否意味着铁路票价将全面下调2%?铁路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
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李红昌认为,取消强制保险意味着这一项附加服务取消了,相应的收费也应当取消,因此2%的保险费应当在票价中扣除,这是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对于这个问题,铁路部门还应当给予一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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