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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艾挑战仍存:消除歧视 整合民间力量
2012年12月01日 07:27:34来源: 中国新闻网 阚枫

  世界艾滋病日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克强11月26日与防治艾滋病民间组织、国际组织代表在北京座谈。中新社发廖攀摄

  中新网北京12月1日电(阚枫) 今天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防艾工作成效显著,艾滋病疫情上升势头已获得控制得到遏制。但是,近年来艾滋病感染者就业、就医歧视事件仍屡屡不绝,民间防艾组织发展瓶颈也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如何改革机制、创新形式,保障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动员草根力量参与防艾工作仍然是中国抗击艾滋病所面临的挑战。

  医疗歧视再引关注:艾滋病患就医障碍待破解

  就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的前夕,一则携带艾滋病毒的肝癌患者求医遭拒,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接受手术的新闻报道,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艾滋病就医歧视”问题的集中关注,并引起中央高层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看到报道后,立即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卫生部也回应称,将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在中国,艾滋病患的就医障碍并不是个例,去年5月,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撰写的《关于解决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手术难”问题建议》报告指出,“手术难”已成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医疗权益受侵的突出表现。然而,由于正常就医渠道不畅,艾滋病毒感染者只能靠隐瞒病情获得治疗,这无形中又给医生带来了潜在风险。

  其实,在法规层面,中国政府2006年1月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患者,推诿或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是6年来,有关“艾滋病人就医遭拒”的新闻仍频见报端。

  “目前问题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法律管不了人心,就像士兵必须面对战争一样,医生必然面对疾病,这是医务人员的职责。”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系教授,艾滋病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景军表示,医疗歧视对于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伤害更大。

  面对艾滋病患,医生的顾虑自然是担心病毒感染,但是景军表示:“中国每年因给病人手术等医疗操作而导致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有好几百起,但未发生一起由此导致的艾滋病感染病例,这说明职业暴露导致艾滋病感染的几率非常小。”

  对于来自医院的艾滋歧视,有专家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拒诊医院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提高医院接纳艾滋病患者就医的能力。要通过政策扶持,让定点医院具备全面的诊疗能力,接诊各类并发症患者。同时,鼓励综合医院的感染科开展艾滋病治疗,以满足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医疗需求。

  在11月28日举行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媒体通气会上,卫生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为减轻医务人员后顾之忧,卫生部将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对一线从事临床工作医务人员,尤其是手术器械操作人员的补偿机制,提高相应医务人员的风险暴露的待遇。

  “如果在医疗界都不能去除对艾滋病的歧视,如果掌握更多防护知识的医生都不能消除对艾滋病的歧视,很难再去期待全社会对艾滋病患者营造更宽容、更友爱的环境。”景军说。

  因为疾病被社会边缘:感染者就业遇制度尴尬

  同样是在世界艾滋病日前夕,江西一名艾滋感染者因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成就优异却遭拒,状告县教育局,这也是中国第四起艾滋就业歧视案。

  这四起案件惊人地相似,四位原告均在寻求教师职业的过程中,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因为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录用。前三起案件已经败诉或不被法院受理,目前这第四起案件正在等待法官的立案答复。

  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保障,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也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然而,在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却有“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

  11月29日,6名代理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了一封建议信,要求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其中的“艾滋病不合格条款”,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

  有专家分析,中国对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一直在努力破除歧视,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在乙肝和身高等问题上已消除歧视,如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体检标准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成为“就业模范”,势必将使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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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感染者责任编辑: 郭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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