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日电 危害气象设施最高将被罚5万、司法警察不再承担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矿产资源规划将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挂钩”……《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一批新法规今日起开始落地施行。
在气象观测场周边建楼须经气象部门允许
天气预报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准确与否,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以法律形式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近年来,很多地区由于生产建设活动频繁,城镇化速度加快,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不断发生;气象设施周边人口密度增大,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些,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的准确性。
《条例》规定,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此外,《条例》还规定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条例》还细化了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最高可被罚5万元,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也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三部气象行政法规。分析称,它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气象综合观测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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