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威胁爆炸深航航班案一审宣判
“诈弹男”编造恐怖信息被判4年
昨天,“8·30”威胁爆炸深圳航班案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宣判,熊毅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查明,2012年8月30日,熊毅在得知债主熊某即将从湖北襄阳乘坐飞机到广东东莞市索债,欲阻止或迟滞熊某到东莞市。当天22时29分,熊毅通过号码任意显功能,虚拟襄阳的一个座机号,于当天22时32分拨打深圳机场的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飞往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该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
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于当天23时22分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为保障ZH9706航班紧急备降,导致其他9个其他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武汉天河机场为此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机场、消防、急救等多个部门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人员达200多人,车辆30余台次。
直至次日凌晨2时15分,ZH9706航班未发现炸弹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情形。经鉴定,此次事件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万,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认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恐怖信息罪。熊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作具体规定,本案结合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状况、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分析,熊毅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恐慌程度和财产损失状况,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对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熊毅曾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但未能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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