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司机杨某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乘车人庞某欲开门下车,却不小心把驾驶摩托车经过的女子高某撞倒在地,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杨某、乘车人庞某共赔偿高某家人经济损失78万余元。
杨某和庞某都是河北张家口人,来京做生意。今年8月,杨某驾驶一辆丰田小型轿车搭载庞某行驶至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学门口,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时,庞某开启左侧后门,这时刚好高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驶来。猝不及防的高某撞在车门上摔倒,在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庞某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下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同等责任;被撞女子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高某父母及11岁的女儿将司机杨某、乘车人庞某以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在法庭上,杨某与庞某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现在确实没有经济基础,经济偿还能力有限,希望能够降低赔付金额。被告保险公司也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庞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发生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杨某、庞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死者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被告杨某、庞某赔偿66万余元,共计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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