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原环保部女官员刘以革因贪污公款30万余元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昨天上午10点40分,62岁的刘以革被带入法庭。近一年的羁押生活,令这个曾任环保部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和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强人,看起来格外苍老。
据检方指控,1998年12月至2006年1月,刘以革利用担任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中晟公司的56万元转入以其父亲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作为中晟公司账外资金,后从中非法占有8万余元。1999年至2001年,刘以革以中晟公司名义与深圳市拓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中晟公司的200万元借给拓朴公司,之后非法占有拓朴公司支付中晟公司的利息共计24万元。
据了解,中晟公司是环保部下属企业,1998年,刘以革参与中晟公司的筹建;1999年被任命为环保部机关服务中心的副主任,负责中晟公司的管理。
此案开庭时,刘以革表示这些贪污款项都被她用作公司打点,“我一个女同志,不胜酒力,酒桌上那一套我是不行的,为了公司的发展,我只能用这个办法”,所以她在最初接受检方讯问时,心里还是很坦荡的,因为所有的支出都是用于工作,“但后来我明白了,这些支出都没有凭证,我只能接受贪污的指控”。
刘以革说,她从1968年参加工作,至今已有43年,并长时间担任领导岗位,从没有过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在中晟公司任职期间兢兢业业,带领公司发展,为了支持中晟公司的业务发展,甚至将自己的房子和车子抵押出去。刘以革说,之所以会落到这样的下场,有很大原因是因为中晟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所以两笔钱她都是放在账外资金并没有走账,“这是大家设立的小金库,体现出我们在管理上的混乱”。刘以革说,她对财务并不精通,直到案发前她才知道很多花销如果走账也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她把精力都放在了拓展业务上,没有顾及财务制度上的缺失,对此她感到十分后悔。
对于刘以革“为公司打点关系”的说法,法院最终没有认可。法院查明,刘以革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单位小金库内的公款予以处置,已经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刘以革将贪污所得公款是赠送给他人,还是自己消费使用,均属于贪污犯罪完成后对赃款的处置方式,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法院以刘以革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对她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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