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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网络信息违法行为“亮剑”
2012年12月27日 09:04:41来源: 经济日报 许跃芝李万祥

  “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可以说是正当其时,是应对迫在眉睫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明立法机关将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举盾’,对网络信息违法行为‘亮剑’。”徐龙解释说,只有网络信息安全,人们才能生活安心;保障机制长效,行业才能发展长久;法律法规健全,网络才能繁荣健康。

  如何在新网络信息沟通方式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为建设绿色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提供重要保障?“此次审议决定草案迈出了‘依法用网、依法管网、依法促网’的重要一步。”徐龙说,这使得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也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网络信息保护电信运营商肩负责任。“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络运营的主体,决定草案的影响深远。”徐龙说,这将有利于推动三个创新:一是有利于推动信息保护机制创新。这次审议将明确网络信息泄露和垃圾短信传播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必将促进建立跨企业、跨行业的协同处置机制,形成统一监管和保护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二是有利于推动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决定草案的审议将有力推动电信运营商在“垃圾短信治理、电子商务平台、防恶意网络攻击”等信息安全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三是有利于推动信息业务服务创新。决定草案不仅提出了对各类信息收集、使用主体的明确规定和要求,也明确了“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等监督权,这有利于推动电信运营商提供更加安全的信息业务和服务。

  徐龙认为,治理网络信息安全需要打好“组合拳”,即加强立法是基础、行业自律是关键、内部管控是重点、社会监督是手段、依法严惩是保障。此次审议决定草案是“组合拳”中最重要的,是促进信息资源“组织有序、安全流动、高效利用”的有力保障,将有效解决“难查源头、难找证据、难咎责任”等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在实际操作上的突出难题。

【专题】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标签: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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