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山西省委宣传部了解到,1月5日下午山西省政府接到报告称,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苯胺随浊漳河水进入河南、河北两省,沿河城市饮用水体受到污染。
经过初步核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苯胺泄漏量约为8.7吨。据天脊煤化工集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左右,企业巡检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苯胺库区一根往成品罐输送苯胺的软管已发生爆裂,苯胺沿着雨水系统被排入河道。具体爆裂时间尚不清楚。
经过初步核查,当时泄漏总量约为38.7吨,发现泄漏后,有关方面同时关闭管道入口出口,并关闭了企业排污口下游的一个干涸水库,截留了30吨的苯胺,另有约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
为何事隔5日通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王一平说:“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6日晚,山西潞安天脊应急指挥部召开媒体通气会,宣布在此次苯胺泄漏事故中的4名直接责任人被撤职处理。
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在媒体通气会上称,目前,对苯胺泄漏事故直接责任人已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陈建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勇杰、储运车间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涛已被撤职。
时评
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犯罪
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发生致十余人死伤的爆炸事故刚被认定为严重瞒报责任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天脊煤化工集团再次涉嫌迟报而招致社会激烈批评。如此瞒报、迟报事件接连发生,引人深思。
长治市这起苯胺泄漏事故发生五天后才上报至省政府。尽管当地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封堵、拦截措施,但仍有约8.7吨苯胺泄漏至浊漳河内,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受到影响,平顺县和潞城市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引起当地不少市民抢水储水。
人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更高层级的党委政府就能及时调集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减轻事故损失。由于瞒报、迟报,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严重的是,一些事件还可能因为瞒报、迟报而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使受害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难以伸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2007年就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现场责任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间限度,作出了严格规定。监察部等七部门2007年还联合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瞒报、迟报仍不时发生,无疑是对国家法令的公然违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漠视。
在“人人都是编辑记者”的信息时代,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都不可能瞒得住、骗得过。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一拖再拖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异于掩耳盗铃。加大对瞒报、迟报事件的查处,才能给受害群众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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