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早有严格的制度
日前,广东宣布,选择部分区县,试行官员财产申报。与广东一江之隔的香港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早有严格的制度。小到收受礼物,大到持有物业或公司股权……无论是身为香港特区最高行政首长的行政长官、还是港府三司十二局的高级官员以及16万多名高、中、低级公务员,一直都是香港“申报利益制度”严格监督的对象。
特首收礼要申报
一卷画作、两件饰物、三件摆设、四瓶酒、五盒食品……这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刚刚过去的三个月内收到的礼品,因为估值高过400港元,依照特区政府规定,予以公示。这些礼品,梁振英没有保留一件,全部交由政府处理。
1997年香港回归后,历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均设有礼品登记册,记录行政长官以公职身份接受的礼物。登记册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随时到行政长官网页查阅。假若行政长官本人希望保留礼物名册上任何礼物,行政长官办公室会请政府物流服务署估价,由行政长官出钱购买。
特区行政长官虽然不属政治委任官员,但自愿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相关条文和《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的规定,每年公布其投资和利益,上载到行政会议网址。
香港特区政府政治委任官员──以政务、财政、律政三司司长和十二个决策局的局长为代表,均须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及有关利益申报的规定。若发现其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行政长官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下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放弃所有或部分投资、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或予以出售等6条途径加以处置。
作为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由29名成员组成的行政会议也要申报个人利益。除了行政长官和15名司局长,其他13名“非官守成员”每年也要登记其个人利益,已登记的利益如有变更,14天内必须申报,以便公众实时查核。这份利益申报册的全称为《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主要包括成员姓名、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签名、注释、附件等五大部分。
其中,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是核心部分,涉及“受薪董事职位”、“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名下的地产及房产”,“公司股东、合伙人或董事身份”,“名下1%或以上的公司股权”等六个部分。每名申报人均在其个人利益申报册上签名。
配偶子女房产也要申报
2012年,香港政府新班子上任40天后,便公布了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资料。这些物业和财产的清单相当详细,除了官员在香港的透明资产、海内外的财产亦有包含,比如现任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英国有3套物业,工联会荣誉会长郑耀棠的太太在广东中山市拥有4个物业等。
香港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1998年9月推行的,政府高官及副手、行政会议成员等都要申报,部分高官配偶还要申报职业。
申报主要涉及两类人员。一是香港政府的问责高官,也就是各司局的第一把手。这些人是香港行政会议的官守成员,因此要申报财产,并且资料是对外公开的。这类官员的财产申报由来已久。在回归之前,行政会议的正式名称是行政局。行政局由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他们讨论香港的公共政策,给港督提供建议。香港政府还可以透过这个机构来增加政府施政的社会认受性。这个智囊机构权力极其大,为了保障公众利益,香港政府要求行政会议成员均须进行利益申报。
根据去年的申报结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拥有8处房产居于榜首,他共申报8处房产,其中7处为其妻子拥有;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拥有6处房产排名第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教育局局长吴克俭各拥有4处房产,并列第三。
另据香港屋宇署发现,发展局局长陈茂波妻子公司持有的两个住宅单位,有违规改建问题。这两个住宅单位分别位于九龙大角咀、油麻地上海街。目前,屋宇署已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要求在60天内纠正。
除了行政会议这个最高智囊团,“三司十二局”的司长及局长亦须每年都申报利益,要求与行政会议成员相若。不同的是,主要官员需要披露配偶的职业。如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妻子为专科护士。近半高官的妻子都为家庭主妇。
负责监管公务员的政制局规定指出:“主要官员须申报其投资和利益,以维持公众的信任和信心。”其中提及的利益包括房产、公司持有者身份;及持有任何公司股本1%以上的情况,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
以港府主要官员利益申报表格为框架,不同政府团体的主要成员都需要公示其利益相关方。例如餐饮业负责审查酒牌的委员会成员,需要申报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无持有食肆、会所和经营酒类商店。
严惩“遗漏申报利益”
去年5月,香港特区地政总署助理署长樊容昌,月薪超过12万元。1987年至1995年,樊曾任政府产业测量师及高级产业测量师。其间,樊对自己持有物业的情况隐瞒不报,向政府申领“公务员自行租屋津贴”,骗取公帑160多万元。十几年后东窗事发,廉政公署去年将其拘捕。此人除需赔偿政府360多万元外,更有可能被追加处罚,损失700多万元的巨额退休金。
案中所指“自行租屋津贴”,是港府为公务员每月发放的实报实销津贴,涵盖物业租金及管理费等。依照公务员条例,若此案被判定为性质严重的不当行为或刑事罪行,樊将自动丧失所有退休金。
多年前的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事件,就是因为梁知悉香港政府即将加税而在新政策公布前提前买车,而且没有按规定进行利益申报,因此他引咎辞职。
据资料显示,特区公务员的纪律处罚个案数据库中,虽没有“遗漏申报利益”这项分类,但大量案例都涉及“利益申报”问题。一名高级公务员“引导”项目承办商,将政府合约判给亲属拥有权益的公司,并要求承办商雇用其家人。当事人被法院裁定“行为失当”罪名成立,罚款60万港元;香港特区政府产业署某要员批核亿元政府合约时“以权谋私”,被判刑两年半。被告受雇于产业署时,将逾1.57亿元的政府物业管理合约,批给家人开设的公司,而没有申报有关利益冲突。
据特区政府统计,过去5年间,香港共有35个经正式纪律处分的个案,涉及利益申报问题,包括员工向下属、同事或有公务往来人士借贷、收受承办商金钱上的利益或馈赠等。当中6人遭革职、4人遭迫令退休,其他则被处以谴责、严厉谴责或其他处分。
资料
关于“利益申报”
1.定义
“利益申报”,是指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涉及己方利益时,客观主动向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或特定组织呈报,避免引致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结果。
2.应用法例
以特区行政长官为例,目前对其“利益申报”查核与规管,可以参照香港特区《防止贿赂条例》第4、5及10条。《防止贿赂条例》第4及第5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行政长官身份有关的作为,或向他人提供协助以促进、签立或促致合约,则属违法。第10条规管有关维持高于与其公职收入相称的生活水平,或控制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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