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江苏涟水县检察院获悉:去年8月间,淮安市涟水县某建筑工地工人刘某(化名),抓获小偷张某(化名),后张某又伺机逃脱,最后不慎跳入一条约50米宽的大河中溺水身亡。工人刘某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2012年8月16日下午,正在涟水某工地上施工的刘某看到一名陌生人形迹可疑,手中所拿物品很像自己的衣服。刘某判定此人可能就是作案的小偷。很快,刘某就和工友一起将其制服,并打算扭送至派出所。
听说要被扭送派出所,张某再三央求可否“私了”,答应联系自己家人出面,赔偿刘某的损失。在刘某等人的陪同下,张某返家寻找其家人,但在路上却伺机撒腿就跑,刘某见状紧追不舍。张某来到一条宽约50米的大河边直接跳进河中,并向河中心游去。因不谙水性,刘某只能无奈看着张某逃走。
据介绍,由于刘某不会游泳,打算放弃继续追下去的念头,准备往回走。可就在这时,河中央传来张某的呼救声。看到张某边扑腾边呼救,刘某交代他当时已经吓得不知所措,承认除报警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在警察到场后,刘某也未及时告诉警察张某的落水地点,而是悄悄离开现场。不久后,张某被人从水里打捞上来时已溺水身亡。
日前,涟水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刘某虽然并非希望或者放任张某死亡结果发生,但他紧追不舍的先行行为导致其对张某的落水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特别是在张某因不会游泳而向其呼救时,刘某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施救,并且在警察到场后,刘某没有及时告知张某的落水地点就离开现场,最终导致张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了解到,不久法院将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
法律人士提醒,遇到小偷逃跑时,警察、见义勇为的市民、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去追赶,都属于正当行为,但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在追赶中可能造成小偷人身伤害时,应该第一时间积极主动采取自己救助和报警求助等有效措施进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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