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2013年02月04日 16:37:04来源:
中国新闻网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
《通知》梳理了现有的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借鉴国际经验,以渠道为基础,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7类,增强投资能力建设和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通知》对投资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二是顺应有关机构整体划转投资业务的需要,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三是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四是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通知》进一步厘清了市场和监管职责。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明确风险责任人的类别、数量、资质及专业能力等要素,要求其每年接受相关培训学习;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持续监管,监督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已经备案的能力资格。
标签:保监会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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