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的非法营运标准
在我国,从事公路运输需要拥有营运证,缺少营运证营运,就是“非法营运”。但问题在于,现有法律并未厘清“营运与非营运”之间的界限。
各地执法部门之所以多以是否涉及金钱作为执法标准,是源于1986年公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6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按照这个标准,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一旦有涉及金钱的“拼车”自然是“非法营运”。
2000年,交通部公路司曾经发布名为《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该函依据1986年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指出,“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无疑,获取报酬比发生费用结算又扩大了一步。
但是,2004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依据该条例作出的《复函》的效力自然也应存疑,但检索后不难发现,该《复函》仍然出现在诸多政府网站的法务法规一栏。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并未规定运营与非运营的区别,因此“非法营运”的界定也成为一个难题。
一位地方运管局退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地区仍然以是否涉及金钱作为判定“非法营运”的标准,“如果能证明有涉及金钱,一般就认为是非法营运”。
前述退休的路政人员表示,路政执法对怎么区分拼车跟“黑车”确实也有困惑,很多时候真的“黑车”反而会很有经验的先告诉乘客,如果被查就说是朋友,并互相告知姓名和手机号以防万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非法营运”行为的基本构成包括“非法进行”和“营运行为”两个部分,类似于拼车这种行为是一种偶发性的民间自助行为,即使涉及金钱,也非商业行为,完全合法。
袁裕来则表示,法律的执行应该遵从社会常理,不能破坏既有的社会共识和传统美德:“人家在做好事,你怎么能进去看看说,车里人很多,查查是不是非法营运?除非你有很确凿的证据,能说明他们是在恶意敛财,不然这种机械的执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但地方执法部门显然并未认同这一看法。2007年,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安徽人朱长军在“拼车”时收了对方6元油钱而被指控“非法营运”,遭罚款两万元一事。此后,朱长军一度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的理由即6元是油钱而非盈利。
执法部门表示,根据当时的油价核算油费应为1元左右,因此朱的营运“利润几乎达到500%”,同时,私自营运车辆不定点、不定时、不定线,严重扰乱了公交市场的经济秩序。
正值春节运力紧张,“顺风车”推动破局之时,刘杰事件再次凸显了简单的以涉及金钱与否来判定“非法营运”的不合理。
刘杰事件发生后,二十多位参与“春节回家顺风车”的车主向王永表示了担心,其中一人已经因此决定退出该活动。
刘杰本人倒是很大方,“实话实话,以后能帮还是帮,这次没经验,以后再被查,就说不报销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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